挑战“成规” ——谨以此文向中国作家协会进一言
作者: 罗意春秋
时间: 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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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认为,人类社会始终是向着文明进步的,向着公平,公正,完美和谐的境界进步的。尽管有时需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作后盾。 党的十六大以来,各项方针政策
摘要:本来这些话应该由一个“泰斗级”的人说出来,才显得有些份量。不幸由我说出,只怕是如同蚊蝇之鸣,难达“上听”。转而一想:那些叱咤文坛的风云人物,他们名声显赫,根基稳固。他们的文稿灸手可热,销路畅通,是刊物的“既得利益者”,指望他们来表达底层作者的愿望,岂不是异想天开? 其实解决这此类问题的办法不是没有,而且非常简单易行。现将其开列如下,以供中国作家协会参考
我一直认为,人类社会始终是向着文明进步的,向着公平,公正,完美和谐的境界进步的。尽管有时需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作后盾。
党的十六大以来,各项方针政策越来越明朗的向着“以人为本”,“关心弱势群体”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方向不断迈进。国务院有关“城市盲流人员”的法规从“收容遣送”到“救助”,以及近年来对于农民工和低保人群所实施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就是明证。
近十几年来,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用现在流行的话来说,也就是:作家(包括“业余写作爱好者”)们究竟算一个什么群体?
也许在“圈外人”看来,作家是很潇洒而又“风光”的:作品发表了,有“名”,稿费来了,有‘‘利“,正所谓的“名利双收”。其实,除了那些编辑兼作家、“文学泰斗”和著名作家外,绝大多数“一般”作家和业余写作者们,是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的制造者,是报刊编辑手中掌握的对稿件的“处置权”以及沿袭多年而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
众所周知,任何征稿启事中,都无一例外的包括一条:“请勿一稿两投。两个月内未接到采用通知,可自行处理。”
真可谓“言简意赅”,连标点符号在内区区二十五个字,居然把一切不公平因素尽括其中。
事实上,除了参加“征文大赛”之外,我就从未接到过什么“采用通知”或“不采用通知”。
凡舞文弄墨的人都知道,绝大多数稿件都是有“时效性”的。新闻稿自不必说,即便是小说,散文,杂文,也都有着不同程度的时效性。当今社会发展节奏特快,真可谓“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岂容得你“两个月内未接到采用通知,可自行处理”的么?
菜农种菜,卖不出去可以喂猪,让植物淀粉转化为动物脂肪。粮农种粮,卖不出去可以储存,待价格上涨时再卖。但是作家“笔耕”出来的稿件被耽误了“时效性”,就只能变成“馊稿”=“死稿”=废纸。难道作者沤心沥血生产出来的劳动成果,就可以这样不被怜惜么?“稿件”变成了“废纸”对于编辑部来说毫发无损,而对于作者来说却是精神和物质的双重损失。
前几年在某刊上看到一则“揭露”某作家“一稿两投”的文字,那语气让人明显的感到揭露者是何等的“义愤填胸”,仿佛投稿者做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我真想问一句:你们耽误了作者的稿件,向作者道歉了没有?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稿件都达到发表的档次,毫无疑问,的确有些稿件纯属废纸。但也并非所有被耽误的稿件都毫无价值,有的甚至是“在此如草,到彼如宝”的“惊世之作”。仅仅是因为不适合某编辑的“口味”而被搁置。倘若没有“请勿一稿两投”的限制,或是能尽快接到“不采用”的通知,从而转投其他更适合其发表的刊物,说不定会成为读者们宝贵的精神食粮。可惜就被“两个月未接到不采用通知”而被“糟踏”了,而编辑居然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天理何在,天理何在呀?
这还不算,还有那些本来很有潜质的“可塑之才,”在无数次投稿“泥牛入海无消息”之后,终于丧失了信心和耐心,忍痛挥泪告别文坛。这种“隐性损失”究竟有多大,是无法估计的。
公正的说,由于具体的每份报刊都有各自特定的办报(刊)宗旨,编辑对于稿件理应享有充分的选择权,这是无可指责的。关键是“不被采用”的结果应该尽快通知作者。“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让作品“适得其所”,有个妥善的归宿。
前两年我就听到一个寒透心脾的传闻:据知情者透露,某刊物编辑部有若干麻袋的来稿,甚至根本就未拆封,更不用说“过目”了。只是顾忌着“后果”,才没有当作废纸卖掉。我不禁悲哀的想:倘若那些稿件也有“灵魂”,该是“死不瞑目”的吧?
本来这些话应该由一个“泰斗级”的人说出来,才显得有些份量。不幸由我说出,只怕是如同蚊蝇之鸣,难达“上听”。转而一想:那些叱咤文坛的风云人物,他们名声显赫,根基稳固。他们的文稿灸手可热,销路畅通,是刊物的“既得利益者”,指望他们来表达底层作者的愿望,岂不是异想天开?
其实解决这此类问题的办法不是没有,而且非常简单易行。现将其开列如下,以供中国作家协会参考:
一,允许作家一稿两投,三投。而且这本来是作家应有的权利。因为任何报刊都不可能涵盖全国所有读者,编辑有什么理由限制别的报刊发表同一作品?以此理为据,编辑有什么理由限制作者一稿两投,三投?
二,特殊报刊仍可规定本报刊来稿“请勿一稿两投”。但是应在本报刊显要处刊登启事广而告知。作者投稿时应附有电话号码及区号,凡“不采用”的稿件应在七日内电话通知作者。
三,凡作者要求退稿的,应随稿附足回程邮票,否则不予退稿。若编辑不采用稿件,应在七日内寄出(以邮戳为准)。
若能做到以上三条,则作者与编辑就处在平等的位置上,各尽其责,共同为中国的新闻及文学事业作出贡献。国家幸甚,广大作者幸甚。
沿用二十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被废止,从本质上讲,是进步了的社会整体对历史“成(陈)规”的挑战,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必然产物。而明显漠视和侵害作者权利的“霸王条款”,也该是到了“借问瘟君欲何往,纸船明烛照天烧”的时候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