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社会责任的守望者
作者: 韦其江
时间: 20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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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开通报《扬子晚报》等15家媒体刊登虚假失实报道的查办情况。这是自2014年中宣部等九部门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
摘要:为了避免“众心成城,众口铄金”的虚假信息泛滥,所以新闻媒体的责任不能单纯由社会道德的力量来赋予,更需要在法律的层面上赋予,靠法律还媒体一个健康而清明的报道秩序,建立一个有法可依,真实可靠地新闻媒体领域。
9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开通报《扬子晚报》等15家媒体刊登虚假失实报道的查办情况。这是自2014年中宣部等九部门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以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七次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共有15家媒体和17名采编人员被处罚和处理。(9月28日《新华网》)
如今,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也是一个民主化的时代,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更愿意加入社会信息的传播之中。因此,信息的正确性就需要严格的把关了。媒体,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可以说是有着重要、关键的作用,同时也肩负着筛选、过滤信息的重要的责任。
近年来,有个别媒体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权威性”就将新闻信息娱乐化、低俗化,殊不知“暮然回首,已走上虚假新闻之路”。如2014年12月2日一则“李玉刚在台北出家了”的微博新闻引起了大家的热切关注,这则虚假的新闻在被互联网传播后大肆的被湖北《武汉晚报》、《荆州日报》,江西《赣州晚报》,内蒙古《包头晚报》、《内蒙古晨报》、《北方新报》、《红山晚报》等新闻媒体转发,一时间这则新闻铺天盖地的成为头条。这些新闻媒体在没有做任何核实和鉴别的情况下为了自身的知名度,于是在虚假广告中迷失了自我。且不说对于新闻中被虚假的受害人造成了多大的困扰,这种虚假信息也许会造成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再如,大家熟知的“香蕉致癌”事件,因为不实的报道使得海南果农损失惨重。这样简单的一条假新闻,对媒体来说,也许只是轻轻敲下鼠标转载。可是这种虚假不实的新闻却会在一瞬间造成无法估量、无法弥补的恶果。
“夫市之无虎明矣,然而三人言而成虎”虚假新闻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因此以讹传讹的新闻传播一定要被遏制。新闻媒体一定要负起责任,要有媒体责任感。美国著名报人普利策曾说过:“一个愤世嫉俗、唯利是图、蛊惑民心的媒体,最终会制造出像自己一样卑劣的民众。”虽然在市场经济和现存的媒体经营管理体制下,媒体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这绝不能成为媒体忽视自身社会责任建设的理由。我们不能让经济利益腐蚀媒体的真实性,因为虚假的新闻不仅降低了新闻传播的公信力,污染了新闻传播环境,而且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波及全社会,既损害公众的利益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更会造成因对新闻媒介的不信任而引发社会更广泛、更严重的信誉危机。
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器,它应该真实反映社会,传达真实的信息,守护社会的良知。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平台和载体,应该杜绝信息的虚假,信息意义的消解、娱乐性。这除了需要新闻媒体的自律和责任感,也需要国家对于新闻行业的整改。对于新闻的真实性审查制度应该更加严格,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实现有法可依。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引导者,其体制必须要进行改革、立法,首先要将我国新闻媒体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而不是人治。正如我国青年政治学院展江教授指出:“现实的情况是否认媒体的社会公器职能和对权力的制衡作用,对新闻传播领域的调控保留了法制的盲区和人治的特区”。
为了避免“众心成城,众口铄金”的虚假信息泛滥,所以新闻媒体的责任不能单纯由社会道德的力量来赋予,更需要在法律的层面上赋予,靠法律还媒体一个健康而清明的报道秩序,建立一个有法可依。真实可靠的新闻媒体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