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杂文 >为新广告法的施行叫好

为新广告法的施行叫好

作者: 笑对夕阳 时间: 2015-09-06 阅读: 847次 点赞: 13个 评分: 4.0分

作了修订的新广告法已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看了一下,觉得对于保证这一领域的良好秩序,有力有效规范商家与代言人的关系和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无疑都大有

作了修订的新广告法已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看了一下,觉得对于保证这一领域的良好秩序,有力有效规范商家与代言人的关系和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无疑都大有裨益。
   忍不住想就感受较深的条款,饶舌上一番。
   其一:“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代言。”
   新法之前,这类活泼可爱的“小天使”在电视、网络上打广告当代言人的情况可以说颇不少见,深得小观众及其父母和长辈们的欢心与喜爱,掏起腰包购买所需之物也就格外的心甘情愿。商家对之的酬劳自然亦是毫不含糊,可谓双赢双喜。
   “爸爸去哪儿”节目的热播与大火,王诗龄、天天、森碟等等一众五六岁的综艺童星更是成了商家紧拉不舍的宠儿。代言着多种多样,五花八门的儿童吃用品。在电视上可以说每天都能见到好几回。接拍广告恐怕接到手软自不待言,日进斗金似的收益,更令不少月入巨万的“白领精英”都深感汗颜,叹息曰:“一年赚的钱还不如一个几岁孩童一天赚的多!……”真正应了那句老话所说的:“有志不在年高,无志空长百岁。”不过也应该看到,人家能有今日,天赋异禀自是不待言,父母投进了多少的心血大约亦是难以计算的。有投入就应该有收入,天经地义。
   不过还是应该看到,新法的这一规定,对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有深远意义的。毕竟,小小孩童,正是心智体成长开发时期,过早的涉足与年龄不相符的成人世界,过早的介入“黄白之物”的圈子,肯定是弊大于利的。还姑且不谈是否会引起相互间的攀比心理,以及出现其他做家长的因为羡慕而盲目效法甚至可能拔苗助长之类的弊病。
   其实,只要基本功扎实,达到“法定年龄”后,有的是施展的机会。到那时,对任何人的“眼气”,都可以安之若素,一笑了之。愚意这样认为。
   其二:“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
   新法施行之前,这方面应该说是很随便的,代言人差不多是自由自在遨游于“任性代言”的广阔天地里。大有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似的快活。曾经见一个“大腕级”的女星,代言的广告,吃的方面有味精、饺子、芝麻糊……用的方面有橱柜、凉席、沐浴露……以致一打开电视,总会若干次地看到她的经典笑脸,倘若真正要一一亲自“使用”起来,“接受”起来,可够她忙活一阵子的了。于是,才有了不止一个须眉男明星去代言女儿家专用的卫生巾、卫生棉条的等等情况罢。由此完全可以揣测出来,那时是无须“使用过”或者“接受过”的过程的。虽说只要厂家肯出钱,男星愿出面,谁也无权去说东道西,不过,到底囿于传统思想束缚有些让人忍不住想掩口的。而且亦似乎总挥不去一种别扭感。好比看见女星为男用避孕套打广告似的——如果此物亦兴打广告,而又有女星愿意效法吃螃蟹者的话。
   “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就得亲口吃一吃。”(毛泽东:《实践论》)身临其境、亲历亲为地去“使用商品”,去“接受服务”,切实了解和掌握第一手资料,这才能谈得上为自己的代言负责,为消费者的权益负责。高报酬与高风险并行。新法的如此规定,好比给代言者戴上了一个“紧箍咒”,同时也相当于给商家挂上了一面“警示牌”,给消费者贴上了一道“护身符”,的的确确是个“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大好事,值得念一声:阿弥陀佛,善哉善哉!
   曾经看见一个尖下巴俏脸女星为一家瘦脸产品打的广告。虽说她笑颜如花,言辞恳切,不过当得知此产品售价才三元多,顿时便让人心生了疑惑:她会拿自己高贵的“门面”去触碰这种廉价产品么?
   现在强调了须“使用过”,无疑会使代言者谨慎了许多,尤其是在对待进口入肚的商品方面。想起了当年的“毒奶粉”事件,使若干无辜婴儿倍受摧残,也致使事先不明就里而曾与之代言的八五版《红楼梦》中演活了“凤辣子”的扮演者、写过一部《日子》的书的央视有名女主持人、以及在电视剧《金婚》中表演上佳的女主角等几位“大腕级”明星大受消费者诟病,并被讥讽为在事件面前“沉默是金”。
   不慎成了不地道商家的“套中人”,拿了人家的钱,有苦说不出,不沉默又能怎么样呢?平心而论,都是为人母的人,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她们的心情应该说也是不好过的。作为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固然不一定轻利,然而更重名。当然希望自己代言的东西货真价实,既对得起商家的酬劳,更不辜负因喜爱自己、相信自己而心甘情愿掏腰包的消费者。
   面对汹汹舆论,你不沉默而站出来解释么?恐怕只会越描越黑,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用句敝人家乡的一句歇后语来形容,便是“黄泥巴滚裤裆——是“屎(事)也是屎(事),不是屎(事)也是屎(事)”。
   一般人都懂得“吃一堑长一智”的道理,作为人中精英的“腕儿”,她们自然是更不会去重蹈覆辙的。失去公众的喜爱和信任,就等于失去了自己的事业,对于从事艺术表演工作的人来说,恐怕尤其是如此。
   新法的“使用过”、“接受过”要求,对代言人而言,既是警醒也是保护。
   因为你倘若嫌麻烦,省去亲自“使用过”或者接受“服务过”这一关键环节,不良商家坑你没商量的憾事就极有可能发生,
   也极聚人气,曾斩获过多项大奖,饰演“伟大领袖”在形似上稍逊故世的古月,神似上却难分伯仲的那位“大腕”,应邀去给北京新兴医院当了回代言人。结果这家医院名实差距过大,给若干求医者带去极大的失望和痛苦。以致事后有患者激动的说:如果不是他“做的广告,我绝对不去新兴医院,明星广告都是睁眼说瞎话啊!”
   你看,这对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的声誉伤害多大!
   “领袖”扮演者想必对此肯定也是五味杂陈的,这种对名声的伤害,于他们来说,岂是区区几个代言费弥补得了的?有苦也是说不出,大约亦只有“沉默是金”一途好走罢。
   在这方面让名人吃了苦头的,似乎外国的月亮也并不比中国的圆。已故的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过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而法国一位叫做吉尔贝的电视主持人付出的代价则更大。他因为为一种戒指作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这也切实体现了一个公众人物的形象在观众中所会引起的强大震撼力量。大约正因为如此,精明的商家才不惜重金礼请明星,尤其是“大腕级”明星为其商品代言罢。
   说句公道话,商家请名人代言,消费者听名人之言而掏腰包,都属自愿行为,谁也怪不着谁。就算前两者不免有着瞄着“钱”运作的成分,你后者可是心甘情愿的呀!
   被尊称为“阎公”的阎肃老先生,算得上是个传统思想浓厚、德高又望重的文艺界老前辈。曾创作过轰动一时的歌剧《江姐》以及不少脍炙人口的传唱歌词。下面这段话充分体现了老先生德艺双馨的品格:
   “明星或名人要注意一点,你拿的一百万是谁给你的!不是厂家给你的,是消费者给你的。消费者看了广告去买商品,花的钱就有你这一百万的钱……”
   有了新广告法的保驾护航,会开启商品消费的和谐新天地是无须怀疑的。但商家、代言人、消费者“三赢”的局面是不是还须有这样的“游戏规则”作为基调呢:
   商家不玩“变脸”艺术——产品质量保持“使用过”或者“服务过”的前后一致。
   代言人严格遵循新法要求,不给商家尤其是不地道商家以可乘之机,常思“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先贤教诲。
   作为“衣食父母”的消费者在心甘情愿掏出钱包之前,多掂量掂量古语“三思而行,再思可矣”。
   毕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国情”历史悠久,彻底消除恐怕还尚需时日。

顶一下
(13)
%
4.0
评分
踩一下
(1)
%
为新广告法的施行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