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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孔子非义举

作者: 鱼雁往来 时间: 2015-04-29 阅读: 63次 点赞: 16个 评分: 4.0分

春秋时期,鲁国有这样一条法规;凡是鲁国人到其他国家去,看见鲁国人沦为奴隶的,可以自己垫钱把他赎回,待回到鲁国后,再到官府报销。官府用国库的钱支付赎金,并

摘要:法律与道德 春秋时期,鲁国有这样一条法规;凡是鲁国人到其他国家去,看见鲁国人沦为奴隶的,可以自己垫钱把他赎回,待回到鲁国后,再到官府报销。官府用国库的钱支付赎金,并给与以一定的奖励。
   孔子有一个学生到国外去,碰到一个鲁国人在当地做奴隶,就掏钱赎出了他。回国以后,他既没有张扬,也没有到官府去报销所付的赎金。还是那个被赎回来的人把这个学生的义举讲给众人,人们都称赞这个学生人格高尚。
   孔子知道这件事以后,不但没有表扬这个学生,还对他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责怪他只顾小义而不顾大道。
   孔子认为:由于这个学生没有到官府去报销赎金而被人们称赞为品格高尚,那么其他人再看到鲁国人沦为奴隶,就会对是否自己垫钱把他赎出来产生犹豫。因为自己垫钱把他赎出来再去官府报销,人们就会把他和那位学生相比较,说自己不仗义,不高尚。而不去官府报销,自己的损失谁来补偿?于是乎,大家就会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好装作没有看见。从客观上讲,这个学生的行为,妨碍了国家这一法规的执行。
   孔子是主张“仁政”的,整部论语的基本核心就是一个“仁”字。但孔子同时认为;实行仁政不但需要道德的支持,而且需要法律的保证。尤其是在道德和法律同时发生作用的时候,更应该首先保证法律作用的实施。如果道德因素的实施,冲淡,削弱,动摇了法律因素的实施,那么,这种道德因素无论从道德立场上看是多麽高尚,多麽正确,都是应该批判,应该抵制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孔子对这个学生的“义举”,不仅没有表扬,反而给与了严厉的批评,并把他这种行为斥为“因小义而损大体”。
   显然,孔老夫子是对的,它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而且明确地指出当法律与道德相悖离,相矛盾,相冲突时,道德必须服从法律,应当以法律为行为准则。这不禁使人联想到,在现实生活中,像这样道德与法律相悖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强力宣传,提倡拾金不昧,并把这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来表彰。同时法律又规定;拾金不昧,交还失主或上缴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受到表彰和奖励。但是由于我们对大公无私,拾金不昧行为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过度的宣传,导致人们往往在拾金不昧时,接受表彰还可以,但接受奖励就被看成是一种见利忘义,品格不高的思想和行为。在现实中经常可以看到,拾物者在交还失主后,接受奖励或索要奖励,就会被失物者所拒绝,并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这种原本高尚的,受到国家法律肯定和支持的行为,就会像过街的老鼠一样,变得低下,卑鄙。这不仅严重打击和挫伤了拾金不昧者的思想和感情,而且严重削弱和动摇了法律的权威性,使拾金不昧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更对我们大力宣扬的道德准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可能是我太过愚钝,我就百思不得其解;既然两千多年前的孔老夫子就已经看出来不能“因小义而废大体”,在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的今天为什么还把这个问题理不清,说不明,还要让法律和道德继续打仗呢?到底是法律规定的不清,还是领导解释的不明?到底拾金不昧者接受或索要奖励对还是不对?合法还是非法?失物者拒付奖励合法还是非法?社会舆论难责拾金不昧者接受或索要奖励合法还是非法?这些问题还需要社会同仁共同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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