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剽”我“窃”正当时
作者: 圆觉
时间: 201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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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0分
关于“剽窃”的话题,必得借用那句“窃书不能算偷……窃书!”来开篇的。此时,我又似乎看到了鲁迅笔下那个“涨红了脸,额上的青筋条条绽出”却竭力争辨的孔乙己。
关于“剽窃”的话题,必得借用那句“窃书不能算偷……窃书!”来开篇的。此时,我又似乎看到了鲁迅笔下那个“涨红了脸,额上的青筋条条绽出”却竭力争辨的孔乙己。
“窃”不算偷,那么“剽”呢?那么“剽窃”呢?自然都算不得偷了。毕竟,“……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可是,无论我们先祖孔圣人的这位迂腐子孙如何狡辩,古今中外打击盗版,摒弃剽窃的呼声一直此起彼伏,我国甚至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
关于“剽窃”的定义,美国自然基金会自然和工程学办公室是这样说的——将他人的思想、方法、结果占为己有,或者没有使用适当言语说明,包括那些通过偷偷查看他人研究设想或者手稿的行为。基于此,往大了说,从根本上说,剽窃是一项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因为词句代表着思想,所以这也是一种知识产权的形式,而且为表达它们的人所拥有。所以我觉得,这就是为什么抄袭他人或者其他群体的措辞、句子、段落,甚至整篇文章都是为原创作者不可接受的。
到底什么是剽窃,一直是个倍受争议的话题。在这里,我不想就这个内涵出名的含混的词语的含义进行解读,也不想去论证作为跨越时代的历史与文化变迁后它是如何发生演变的。至于现在剽窃行为到底是愈演愈烈了,还是仅仅由于技术进步而变得更容易发现了?这些似乎都不重要,我只想就现如今的网络文字江湖的现状和过往的所见所闻,来诠释自己对剽窃的一点点理解。
记得早些时候被好友拉进了一个诗词群,刚进入聊天室,就见一“90后”文辞华美的诗篇,文情并茂。正待对发帖人举起双手喝彩,顺便感慨点什么的时候,又一跟帖马上出来,一模一样的,只是正文前面清晰地标注了一个字“转”……
顿时,我被雷倒了……
我想,同时被雷倒的还有那个“90后”,以及和我一样的看贴人……
无可否认,这是一个近乎“全民写作”的年代,就连我这种没有多少文化的人都来“附庸风雅”,表达作品市场的忙碌和混乱就可见一斑了。
这不是我第一次面对“剽窃”的尴尬,只是这次的遭遇如此直接,如此不打折扣!
第一次接触“剽窃”的话题是二十岁时候。记得当时看了一部前苏联的小说《俄罗斯森林》,好像就是关于学术剽窃的,主人公之间的纠葛已然忘记了,却依然记得结局——互相诋毁倾轧了多年,两位教授的著作都红了;再后来好像就是关于马丁·路德·金的的“私德”争议,说他作为一个牧师,他通奸嫖妓;说他作为一个博士,他抄袭剽窃;但是,这一切并不妨碍他作为美国民权运动领袖载入史册。再后来就是小时代里风生水起的“郭大侠”了,有批评家说他拿着别人的作品稍改几个字就来充当自己的作品,等等,不一而足。虽然屡遭质疑,可他的作品还是那么有市场而且有那么多喜欢他的忠诚的粉丝们。换言之,如果没有他,谁又知道《梦里花落知多少》呢?而且他把自己的“剽窃”业绩经营得有声有色,谁又能奈其何?
从教授剽窃学术论文到名人抄袭事件,甚至于前两年的《春天里》汪峰那不得不说的故事,每一次事件的发生在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焦点的同时,也捧红了一个个的学者名人乃至歌手作家们。
写到这里,忽然忍不住笑了——
正所谓:作文者“剽窃”如“嫖”“妾”,虽然此“剽客”非彼“嫖客”,此“窃氏”非彼“妾氏”,但二者却有异曲同工之妙。其一,“剽”与“嫖”都属于偷偷摸摸的行径,俱有见不得光之处,都不该是一个光明磊落的丈夫所为;其二,“窃”和“妾”都属于小打小闹的一伙,我想。比如面对一个江洋大盗,我们断不会说“窃贼入室”,而“妾”也终归是立在边上的一个女人,是登不了大雅之堂的,当然少数做了主位的另当别论。
前者只要有足够的条件(比如资金),就可以嫖得大气,嫖得心安理得,堪比江洋大盗的大手笔。在这个“秀时代”里,网络信息的便捷与直接,更为诸多不甘寂寞的“读书人”提供了一个“秀”世界,为了走秀,为了拉拢读者,为了取悦异己“观众”,“剽客”们便直接把别人的文章“复制”过来,稍加改头换面,发贴博客,便是有力度的文笔,便是有影响力的作品。自己不费吹灰之力,可谓“剽”得大气,剽得心安理得……
至于后者呢?我已经说过,这就好比面对一个江洋大盗,我们断不会说“窃贼入室”,而“窃”则不然,和妾一样,都属于小打小闹的一伙,所以“窃”和妾一样,总有一种小偷小摸的感觉。这种人不会直接把原作复制过来,而是断章取义,挑挑拣拣,把符合自己心意的一概据为己有……若是阅读面不广的读者,是很难发现其中端倪的。这就好比古代的小妾,偶尔搞点小动作,虽然无伤大雅,总是有点不舒服呢。
剽又怎样?窃又如何?终是“抄袭”,躲不开“偷”的纠缠……
有人说,大约,将“偷”改为“摘”,嗯,“摘抄”而已嘛,这不就天下太平了吗?
“偷”是不好的,落后的,不文明的。
“摘”则是优雅的,华丽的,和谐的。
而且,咳……咳……“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
别说,听起来还真像是这么回事。
——其实,只要不是用来不当盈利,不涉及版权,只是用来自得其乐,这,该与剽窃无关吧?
说了这么多,我自己的文字又算是什么呢?
——也许,是介乎“剽”与“窃”之间吧?
——也许是“盗”?
写到这,我再度忍俊不禁了:盗亦有道吗?
此时,依然不能不想起鲁迅笔下的孔乙己,所以即便像孔乙己一样,我也要为自己的“剽窃”理论一番:
见到美文妙语,我自然一样欣欣然,可是我不会直接拿过来用,我会按照自己的理解,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达,也许做不到古人“化用”之法门,可我是心安理得和问心无愧的,即便偶有“借用"的,我也会用双引号引上,表明不是我的东西,对于那些直接“挪用”的,我会注明出处和来源,至少我得告诉大伙一声:这是我从别人家挪过来用的,不是我的。
嗯,如此看来,我是“侠盗”。
(此处,必须为自己的“无耻”鼓掌!)
其实,文字没有错,我们祖先造字,就是为了方便使用的,所以我们应该热爱文字,而不是拿来游戏的。即便想拿来取悦别人的,也要有度,只有真正从自己心窝里飞出来的音符,才是灵动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才是具有能感动自己也能感动别人的能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