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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正义

作者: 林琳 时间: 2015-02-13 阅读: 959次 点赞: 5个 评分: 3.0分

呼格案以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获得2059621.40元国家赔偿而告终。  据有关人员指出,此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

呼格案以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获得2059621.40元国家赔偿而告终。
   据有关人员指出,此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弘扬内蒙古自治区政法机关正能量的典型案件。能够以法律的程序还事实以本来面目,敢于纠正错案,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进步。
   这个案件的结果总的来说是比较让人欣慰的,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还呼格吉勒图清白,给予其父母国家赔偿,对案件相关负责人员追究责任,将真凶绳之于法,从法律的意义上说,这个结果是不错的。
   但是,法律上的公正并不能掩盖情理上的不足。钱再多,能挽回呼格吉勒图的生命吗?那么多钱,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可以说这辈子、下辈子都可以无忧了,可是,能弥补痛失爱子的遗憾吗?冤假错案发生了,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真相大白,宣告天下,再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或者再出台几个规定,一阵轩然大波之后,这件事的声浪渐渐变小,最后,再也无人提起。而后,又有一个佘祥林,又出现一个聂树斌,再发现一个赵作海,再诞生一个呼格吉勒图。
   在我看来,杜绝冤假错案的根本,不在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在于知错就改,给予受害者赔偿,而在于保持司法程序的正当性。
   我们国家法律没有对司法活动进行程序上的规定吗?当然有,在刑事方面,《刑事诉讼法》就是最明确、最明显的一部诉讼法、程序法,为《刑法》这一刑事实体法的适用提供程序上的保障。此外,《刑诉解释》、《高检规则》也是司法活动中必须要遵守的规定。因此,在立法方面,我国是比较完善的。规定是基础,是依据,是桥梁,关键在于适用,适用的保障应该是监督,而通过许多案件可以看出,我国司法机关在这两个方面做得并不好。
   回顾呼格案,我们可以看到,呼格吉勒图刚刚满18岁,刚达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此案于1996年4月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案发,1996年5月23日首判呼格吉勒图死刑立即执行,1996年6月5日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1996年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犯下的杀人案。2006年3月复查开始,2006年8月复核得出结论,呼格案确为冤案。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2014年12月15日终判呼格吉勒图无罪。2015年2月呼格父母获得国家赔偿。
   纵观全案,从案发到落实,将近20年时间,其中追责还在进行中。从案发到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只有62天,而为了纠正这个错误,用了将近10年时间。如果呼格吉勒图尚在,现在也已经37岁,可是他的人生因为一个别人的错误而从18岁开始变得一片空白。人们除了对生命的惋惜,更多的是对当年案件相关负责人员的指责,国家机关就可以草菅人命吗?就可以不依程序来了吗?在我看来,最可恶的,不是真凶赵志红,而是草草侦查、草草结案的有关机关、有关人员。当然,赵志红强奸杀人,罪大恶极,确实可恶,让呼格吉勒图替他背了那么多年的黑锅,甚至替他去死,理应遭人唾骂,但最直接导致呼格死的并不是他。如果办案人员恪尽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呼格吉勒图的人生还是会有蓝天和烟火,其父母也不会承受这么大的打击。
   之所以出现呼格冤案,是因为在司法活动中程序不正当,相关人员态度不端正。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获取有罪供述,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并未认真对待,从案发到被执行死刑,时间真是短之又短。这并不是称赞相关机关工作效率高,相反地,正是这样仓促、草率的办案态度,剥夺了呼格吉勒图年轻的生命。侦查机关干了什么?法院干了什么?检察院干了什么?招来广大民众的唾骂,并不是一朝一夕。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应当是:定罪量刑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中院和高院都认定呼格吉勒图奸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书中指出,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及现场勘查等笔录在案佐证,且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内蒙古高院在裁定书中提到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1996年的5月7日,呼格吉勒图在呼和浩特市看守所内接受了检察院的讯问。就在此次的谈话中,呼格推翻了此前的供词,向讯问人多次表明自己没杀人,之前的供词并不真实。从一审判决书中来看,证人证言并不是认定事实的决定性证据,其证明力相对于物证、书证等比较低。而在呼格吉勒图供认不讳这一方面,真的是供认不讳吗?在此打一个问号。对于笔录的真实性,我是持怀疑态度的。刑讯出来的供述,所做的笔录又能真实到哪里去。所以对于相关证据,我觉得中院定案的关键证据是呼格吉勒图的供述,而让人发笑的是,这个供述是刑讯出来的,竟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矛盾重重,疑点重重,竟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难道当全中国的人都是瞎的、都是傻的不成?
   《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规定:适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呼格在接受讯问时称自己没有强奸杀人,遭到刑讯被迫承认自己相关犯罪事实,案发当事人之一闫峰称多次听到隔壁房间的呼格被民警殴打发出的惨叫和桌椅移动的声音。呼格吉勒图的供述根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排除,相关机关的做法真是自己打自己的脸。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责任一般是由控诉方承担,也就是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任何人不得强迫证明自己有罪。2012年刑事诉讼法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较关于证据的规定有了一些改动,但是,无疑在严禁刑讯逼供方面异曲同工。无论适用哪一部刑事诉讼法,以刑讯逼供方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都是非法证据,均不应采纳,应当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这款规定赋予了审判人员极大的自由,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进行法庭调查与否,全在于法官的“认为”,法官认为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那就调查,法官认为不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那就不调查。这个“认为”是对的还是错的,法条不管,我认为无论是否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都应当展开法庭调查。与其相信人心,不如相信事实。人心是最靠不住的东西。如果当时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进行法庭调查,就不会把呼格吉勒图冤死了吧?当然这个只是自己的想法,会增加司法成本,费时费力费东西,可能有些情况下不需要进行调查,多此一举。但是不是有句话这样说吗,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当时若是费那么一点力,就不用浪费10年的时间来纠正这个错误了吧?
   再来看看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首先,儿子是自己的,不管是什么样的,别人会骂,会说,但身为父母,不管儿子犯了什么错都是可以原谅的。父母总是会相信自己的孩子是好的,不会去做伤天害理的事。就算呼格吉勒图真的杀人了,其父母的爱子之心怎么都不为过。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呼格父母一直为还儿子清白而努力,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这其中的曲折和艰难,非父母无人能忍。其次,白发人送黑发人,这本就是人生最痛苦的事之一。更何况,呼格吉勒图是被冤死的。呼格吉勒图刚满18岁,这个年纪的人,要么高中快要毕业,要么刚刚进入大学,对人生满怀憧憬。“18岁的女孩一枝花”,18岁的男孩,也是如花的年纪。18岁的人面对死亡,面对杀人,总是会惊慌失措、手脚大乱的。面对相关人员的威胁、引诱、殴打、刑讯,一个18岁的孩子怎么能扛得住?:正如其父所说,这笔钱是呼格吉勒图的命换来的,和自己劳动挣的钱完全不一样。这笔钱会先给儿子买一块像样的墓地。这般让人心酸的解释,不会有人不感动吧?其三,漫漫上访路,终于修成正果,其中艰辛无人能体会。许多人从这里看到了希望,企图向呼格吉勒图父母取得真经,好让奇迹发生在自己身上。对此,呼格吉勒图母亲表示,这些上访者只看到了上访的成功,却不知道其中的艰辛。呼格案的成功翻转,关键并不在于上访。诚然,上访促进了该案的翻转,却不是必然。如果该案不能被证实是冤案,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呼格吉勒图无罪,赵志红有罪,该案也不能被翻。就如之前的唐慧案,上访促进了案件的解决,却不是因为上访而得到了解决。在此也要提到有关机关的办事效率,不要逼得全国人民都去上访,按照程序来好好办事不好吗?
   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在所有的赞美之词之外,不要忘记了,首先,他们是父母。在内心深处,他们是失去了爱子的父母。
   从呼格案可以看出,司法程序正当是司法活动公正、公平的关键。在刑事实体法适用上,基本不会有太大失误,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都是很高的。只是在程序法上,适用的合法性还待加强。不能采用的侦查手段,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都应当严格依法来办。不能给人民这样一种信号:法律是给公民制定的,是为了管制公民的,国家机关就不用遵守了,权力是大于法的。对于案件负责人员,要加强监督,并严格落实追责问题。对于死刑的适用,应当慎之又慎,死刑复核也应当全面、真实、谨慎。
   凌呼君表示,在推进依法治国中,一切按法律程序走,不要动不动搞“运动式”打击,这样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我认为,每一个法律人,都应当有这样的觉悟。“运动式”打击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只有在司法的每一个环节都严格程序,都把好关口,都加强监督,才会有真正的公平、公正。司法工作人员应当端正态度,不要产生“官本位”的想法,你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吃皇粮摆威风的。出了问题照样是要问责的。
   迟来的正义还是正义吗?我一直以为迟来的正义,不像是迟来的列车,迟到了只要不误了事就可以。既然需要正义的时候正义没有来,过了这个时效,正义也就不再是正义。但是,迟来的总比总也不来的好。无论怎么说,案件真相大白,真凶落网,呼格吉勒图无罪,其父母获得国家赔偿,这个结果都是好的。这是中国法制的一个进步,从法律的意义上说,这是值得反思,值得总结经验的一件大事。
   相信被冤死的呼格吉勒图会越来越少,中国法制会日益进步,中国梦的实现不是梦。
   2015.2.13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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