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
作者: 豪哥
时间: 201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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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作岗位需要,我对劳动法接触较多,也经历了几桩劳动争议案。 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一般看法是有利于劳动者一方的条款,大大多于利于用工单位的,并且可以实际
由于工作岗位需要,我对劳动法接触较多,也经历了几桩劳动争议案。
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一般看法是有利于劳动者一方的条款,大大多于利于用工单位的,并且可以实际用到的只有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严重违反甲方(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仅这一条,运用时还有特别注意,如果员工发生的恶劣行为,明显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比如打架斗殴,但是,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没有涉及到员工不得有这一行为,或者没有明确有这一行为的员工将被除名的条款,那么公司依然不能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法如此“向着”劳动者,为什么还有这么多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呢?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执行不力,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不能很好地执行劳动法。就民营企业来说,大型的企业有长期的经营目标和盈利项目,在用工方面也花得起钱,不会轻易违反劳动法。但其中也有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劳动力密集的,比如大型零售店,人力成本高,相对来说违法处罚成本和行贿成本就低得多,违反劳动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小型民营企业中,人力成本直接制约其盈利,拖欠工资或老板失踪的案件屡见报端。像我所在的中型企业,可以不自夸地说,是执行劳动法比较好的,原因当然是有过教训。
企业守法,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就好做些。以下就是我曾经历的几个案例。
(一)
到集团新兼并的一家企业任职,直观感觉多数员工精神涣散,业务萧条,明显能够看出企业原老板转让它的原因。我们总经理说主要不是市场环境的问题,是人的问题。进一步了解的确如此——规章制度虽然严谨、全面,每两年修订,律师鉴证,但是经常执行不下去,因为老板的亲朋嫡系不受约束。老板和员工商定的奖励提成制度,盈利突出以后,老板单方面不执行。种种乱象造成劳资双方互不信任,关系紧张。
女工Y,算得上是老员工,我上任时恰逢她产假结束返岗上班。没上几天,提出辞职,她的部门经理已经心生去意,当即提笔批准了Y的辞呈。转到了我这一层,我找她谈话。她说辞职的原因是老公在市内上班,自己也想到市内找工作,准备在市内买房。我觉得理由不充分,就挽留她说,我们集团正在扩张,需要各类人才,凡是踏踏实实工作的员工都会有好的前途。你不妨留下来先干几个月,感受一下不同的管理模式和员工待遇。如果还是不称心,再走不迟。集团在市内也有很多家店,都欢迎有用之才,到时我可以向他们推荐你。
Y留了下来。领班把自己的客户完全转给了作为业务骨干的Y,这样一来,加上新的奖励提成制度推行,Y的工资大幅增长,多的时候超过了总监。不料,半年后,她再次提出辞职,理由与上次一样。
经过了解,她辞职的理由确实存在,但主要原因是她不适应新的管理模式。虽然工资提高很多,但管理严格。也就是说,现在的企业通过严格管理来提高收益,最终提高了员工工资。过去虽然工资大不如现在,但他们都有外快可捞。这印证了我的一个看法,过去工资这么低,劳资关系又这么紧张,可是那么多业务人员依然不另谋他就,能捞外快才是关键所在。所谓捞外快无非是挖企业墙角,工作自由轻松又来钱。过去的企业领导是建筑开发商,他们销售商品房都委托给销售公司,所以没有管理员工众多的服务企业的经验,加上家族企业的弊病,致使漏洞百出,经不起市场出现下行的风波。
按照本地区劳动制度规定,女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可以二选一,而生育津贴直接发到女工个人手中。据此,公司应该从Y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中扣除六千多元,但她提出异议说,在生育前她曾提出停薪休假两个月,原企业领导同意,但要求她承担这两个月的五险一金费用近两千元。后来她实际休假一个半月,原人力主管说等她休完产假一并解决。现在虽然企业换了领导,但是企业还在,应该按照国家规定补偿给她这两千元,因为企业必须给员工上五险一金。
我说:原企业没有移交这一细节。
她说:原人力主管有义务来作证。
我说:他已经没有义务了。之前,如果他对你说过那些话,那他是代表企业的职务行为,现在没有这个职务了,就代表不了任何人了。
她说:法律规定他就该出来说话。
我说:那除非你起诉,法庭会找他来。你起诉有证据吗?
她说:有,我手里有他们收我五险一金费用的收据。
我说:收据只能证明你交出和他们收到了那笔钱,而且是双方自愿的。
她说:是他们以不准假来要挟我的。
我说:劳动法里没有这样一种假,如果你擅自休假连续三天可以作为旷工除名,他们完全可以不批准你的休假。现在既然他们同意你休假两个月,那一定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协商一致就是自愿,而不是要挟。国家是规定五险一金必须上,但没有规定谁承担费用。
她说:就算是这样,我只休了一个半月,这半个月也要给我算清。
我说:且不说这半个月能值多少,按照刚才你说的,原人力主管说产假结束一并解决,这是你们之间的口头约定,没有证据能证明。
她说:那我那半个月的钱就这么算了?我要起诉。
我突然想到,当初他们同意她停薪休假,一定是想留住她这个业务骨干,毕竟培养起来不容易,就像我挽留她一样(现在看来,前后两次对她的挽留是不是错了?)。那么,她的这个休假一定是有文字手续的,因为我了解我的前任工作是严谨的。一查,果然有一张她签名的休假申请,上面写明了个人全部承担休假期间的五险一金费用,还有具体金额。
我拿她这份申请的复印件给她看,她说:这样我就不能起诉了吧?
我说:起诉是你的自由,仲裁没有费用,只要你有时间。
她说:你们还有东西要给我,比如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条。
我说:工资条可以给你。你还起诉吗?
她说:起诉。
我说:那其他东西你让法庭找我要。
(二)
公司的一个班车司机W,每日的主要工作是早晚开两趟班车,白天有休息时间。后来他又同时做洗车间的移车司机,基本上是拿两份工资。上班一年中,表现比较积极,能吃苦。公司按规定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同时通知他签订劳动合同。不料,缴纳五险一金后,他一直拖着不签合同。
我与他个人关系不错,他休病假时,我还代表公司领导专门带着水果营养品去探病慰问,知道他有个患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时常发病。我感觉W这个人平常话不多,但性格执拗。我去问他不签合同的原因,他说不签劳务派遣合同,只和我们用人公司签合同。我解释说,我们整个集团,包括总裁在内都签的劳务派遣合同,他的要求不合公司规定,手续上也无法为他一个人例外。他始终不签,我让他写自愿不签合同书面说明,他也不写,我只得把与他的谈话录音。
干满一年后,W开始不安于工作,经常在班上用自己的便携电脑公开玩游戏,不听劝阻,也不避讳别人,影响很坏。去年夏季暴雨后,公司门前水淹,公司指派他开小车在门前往来接送顾客。之后,由于业务用车紧张,一个部门经理来借用W开的车,他不服从,继而发生口角,在顾客集中的地方闹了近两个小时,时有手脚动作。鉴于W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总经理决定将他除名。
不久,W一纸诉状将公司告到劳动局仲裁。理由是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工作满一年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赔偿他11个月的工资,共计3万多元。我代表公司方出庭,拿出W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讲话录音。仲裁员指出,按照最新规定,只有书面说明可以成为证据,录音不可以作为证据。最后双方表示同意调解,W把赔偿要求降至2万元。
我回到公司向总经理汇报,她明白情况对公司方不利,为了降低损失,让我和其他与W个人关系较好的员工一同和他谈谈,让他至少把赔偿要求多降低一些,公司承诺将他推荐到离他家较近的本系统其他公司工作。但是此时与W关系不错的,他原单位的老同事都不愿出来为公司讲情,我就独自去找他谈。他看在我的面子上把赔偿降到1万8千元。后来总经理让我再与他商量,看能不能再降点,他反而一口咬死,就2万元,否则就申请裁决,要求赔偿3万多元。
最后,公司向他支付了赔偿金2万元。他担心公司会卡他的社会保险关系不让转走,我们也没有为难他。但是,对于他当初不肯签合同,而我在没能说服他的情况下,又没有当即开除他,我的工作是有过失的,对此我也只能在他来转保险关系时埋怨了他一句,他不为所动。后来,我听说了两个情况,一是当时与他一同出庭的另一个年轻人是他的表哥,此人是本市另一个区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应该是对劳动纠纷懂行的人;二是,当时W已经申请到二胎指标,他的妻子正怀着身孕。不久,他的女儿就病故了,他又得了一个儿子。我想到,公司赔偿他的2万元算是做了一件善事吧。
后来,W突然打电话给我,说他已经新找了一份工作上班了,但他的新单位要一份他在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否则新单位不能违法雇用他。我只能回答他,他没有和我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怎么能谈得上解除呢?他求我通融,说只是盖个章的事儿,我说盖公章就不是我能掌握的了。
不知是不是应了那句话,出来混,早晚是要还的。
(三)
一大早,我还没出门,一个部门经理给我打电话,说他手下的一个新员工C住院了,让我代表公司去看看。我问在哪家医院,他说是安定医院(!),我吃惊不小。
路上,这个经理给我介绍了C生病的情况。
C是这个部门的10个接待员之一,每日接待的顾客信息和服务进度等要在当日录入电脑。当时公司刚成立,他们的电脑不够每人一台,而C性格比较内向,不敢和其他人争,就利用下班后的时间使用电脑。他家住在40公里外的市区,本来每天乘班车往返,由于加班,他连着两天为了用电脑就没回家,工作到晚上十点多钟。之后他就到员工宿舍找一个员工外出的空床睡觉,也没经过宿管部门同意。
第三天凌晨三点多钟,宿舍的一个员工起床小解,经过盥洗室时,发现C躺在水池台上(池里没有水),就回房间叫来几个同事把他推醒。没想到他“嗷!”地叫了一声,跳起来就往门外跑,大家七手八脚把他抱住,他仍然狂躁挣扎不止,同事们赶紧打电话把部门经理找来,一同开车就近送到第五医院。医生诊断说他应该去看精神科,但该院没有,他们这才马不停蹄地把他送往市区的安定医院。
C与部门经理是大学的同宿舍同学。他父母的工作只是靠做炸油条等早点挣钱,来养活包括他上学的弟弟一家四口人,生活比较贫困。可能是因为C平常比较木讷,我对这个新员工的印象不深。
到了安定医院病房,看到C穿着束缚衣,被捆在病床上。他嘴里语无伦次地说着前后毫无关联的话,拒绝医生给他服药。医生只好把药碾碎,用水调和,吸入针管。全家人按住他,医生把药打入他的嘴里,再灌水。我知道,灌下的不外乎抑制兴奋的安定一类镇静药,不知安定医院这名称是不是与此有关。令我意外的是,他居然认得我,对我说有人要害他,让我救救他。
他父母为他到处求医,经过大半年,花了近万元才逐渐使病情稳定下来。在这种情况下,他肯定无法胜任工作了,而且有员工担心他一旦发病会伤害别人,公司只好书面通知劝退他,承诺出于人道原则给予一定经济补偿。随后他父亲到劳动局要求仲裁。
C的父亲主张,由于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太多,给C造成了过大的心理压力,加上同事对他有刁难的行为,迫使他的精神受到严重刺激而发病,属于工伤。要求公司承担治疗费用和保障他未来的生活。
我经过调查了解到,由于公司开业时间不长,他们部门的工作量并不大。分给C的任务量并不比其他9个同事多。和其他同事一样,他手中未完成的三十几单任务是两个多月里逐渐接收的,而且正在车间进行中,而不是耽搁在他手里。C平时性格内向,气量小,容易受到暗示。身边和车间的同事说话偶尔口无遮拦,但没有一个人专门针对他。人只有自身气质不健全的内因,才容易受到外部刺激影响而发生精神错乱。与他相同工种和相同工作压力的同事,没有一人出现精神异常症状。
C父在辩论中只有推理,没有任何证据。我建议他带C去精神疾病检测机构做鉴定,证明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了C的这种工伤。之后,没有一个机构能做出这种鉴定,C父来公司闹过几次,我理解他的心情,没有计较他的出言不逊。
最终,C同意调解。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为他们报销了5000多元的治疗费,补缴了社会保险。
(四)
9月3日上午,员工J和D在车间打架,J的大腿被D用锋利的壁纸刀划伤,二人在打架后扬言还要继续拼命,公司领导及时报警。D被带到派出所,J被送进医院,公司垫付了5千元治疗费。警察分别对二人做了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