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的群众反腐运动为什么失败?
作者: 王厚明
时间: 201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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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由于出生贫寒,痛恨贪官污吏,在执政后采取了中国历史上最严厉的措施来惩贪,连多用一张信纸在他眼里都算贪污。而且,朱元璋杀贪官的手段极其严酷。《大明
朱元璋由于出生贫寒,痛恨贪官污吏,在执政后采取了中国历史上最严厉的措施来惩贪,连多用一张信纸在他眼里都算贪污。而且,朱元璋杀贪官的手段极其严酷。《大明律》规定只能使用鞭刑、杖刑、监禁、流放、处死五种刑罚,但朱元璋特别针对贪官制定了凌迟、枭首、诛族、阉割等酷刑,此外,还有骇人听闻的“剥皮实草”,就是把贪官的皮剥下,里面填上草。并放在贪官继任者的衙门座位旁边,不得挪开,目的就是为了警示继任者。然而贪腐现象仍旧屡禁不止,朱元璋也哀叹:“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指被处死贪官的尸体)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在这种情形下,朱元璋采取了让百姓“造反”的群众反腐运动。
在1385年颁布的《大诰》里规定,耆民百姓可以到京师面奏本处官员善恶,而对于不法“吏胥”,老百姓可以径直捉拿、绑缚,送到京师治罪。并规定“各地官员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敢有邀截阻挡者,一律梟令。途中过关津渡口,把守人员不得阻挡。”于是1385年开始,全国掀起了一个捉拿害民吏胥的群众反腐高潮,大量吏胥被绑送到京师,除情节严重者处死之外,绝大多数被发配到边疆充军。
此外,朱元璋在午门外特设“鸣冤鼓”,民间百姓若有冤情在地方讨不回公道,可上京击鼓直接告御状。朱元璋还废除了只有朝中大臣才可早朝的规矩,规定凡朝廷命官,均可参加早朝上殿议事,若有隐情还可要求单独面圣奏乞。朱元璋肃贪的主要线索还来源于检校,他们不属于任何部门,只受朱元璋调遣,检校无孔不在,昼行夜伏,一旦发现有贪腐官员,可随时随地向皇帝上奏查办。
朱元璋还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腐普及教育,1385年,他下令《大诰》“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终洪武年间,《大诰》三编共印数千万本,成为近代史上全球发行量最大的出版物。还规定:有这套书的百姓,犯法如能熟读《大诰》,可以减轻处罚;没有则加重处罚;拒不收藏者,则流放边疆。朱元璋还亲自主办过多场《大诰》学习报告会,来京城讲述《大诰》学习心得的师生前后达19万余人之多。并把《大诰》作为国子监的学习课程和科举考试的内容,在乡里则由师塾进行讲授。几乎实行了全民教育,官员个个知道,老百姓识字的要背诵,不识字的有人念了听。然而,这套当年席卷全国的丛书并不合时宜也不得人心,在朱元璋死后就迅速消失在历史舞台上。
在“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封建年代,赋予百姓直接查送官吏的权力,是中国几千年法治史中破天荒的政治创举。朱元璋能借助民力反腐,有其一定的进步意义,但他毕竟是封建专制统治者,其以民制吏的做法有很大的政治极端性和历史局限性,他远没有把以民制吏的群众反腐运动经常化、制度化、普遍化,因此其反腐成效有限,以致官吏“造罪无厌”“终化不省”,最终不免明朝走向衰亡的历史命运。
群众反腐的主体和功能应充分彰显。从朱元璋发动的群众反腐运动看,“制吏”的人只限于乡绅耆老、贤良正直、豪杰人士,远不是全体公民。朱元璋明确,“乡间年高有德者,或百人,或五六十人,或三五百人,或千余人。年终时共同商议确定,本境祸害百姓的有几人,造福百姓的有几人,赴京面奏,朕必然做到为善者嘉奖,为恶者严惩。”说的是让乡绅监督官吏,让乡里德高望重的老人,在年终之时赴京面奏善恶。从中可看出民告官的时间只限于年终,远不是随时随地。而且随着权力赋予,一些乡绅、百姓可以左右一般的案件,也容易滋生腐败,甚至以权谋私。如有个叫刘以能违了法,不但三次发牌不到,居然还鼓动群众,将送差牌下乡的公务人员绑起来,当作“害民豪强”押解到京城。朱元璋发动群众去抓污吏,结果不少人反倒去敲诈邻居、胥吏,成了刁民。朱元璋给予百姓们的,并不是严格的监督制约权,而是容易变形走样的“合法伤害权”。可见,朱元璋发动的以民治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群众反腐运动,有其诸多局限性,启示我们反腐倡廉走群众路线必须实打实,既要全面发动,又要人人参与;既要全程监督,又要实时举报;既要各尽其责,又要受制于法,切实把群众监督权置于有序有度的法律框架内,才能真正发挥好群众反腐的主体作用和功能。
以上率下消除特权才能公正法治。《大诰·乡民除患》中明确限定了“被造反”的对象:“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乡村老奸巨猾顽民。”简而言之,发动群众“造反”的范围,只限于“污吏”,对于“贪官”,群众则没有捉拿的权力,只能“上访”,然后由朱元璋来惩治他们。所以朱元璋群众反腐运动的对象是有保留的,只限于地方官,而不包括位高权重的大臣,更不包括握有绝对权力的皇帝自己。归根结底,封建王朝惩治贪腐有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那就是皇帝专权和官吏特权。任何时候,“权大于法”都是腐败的根源。因此,朱元璋反腐重胥吏而轻官员的区别对待,也决定了群众反腐不可能深入彻底。正如顾炎武在《日知录》里所说:“今夺百官之权而一切归之吏胥,是所谓百官者虚名,而秉国者吏胥而已……”需要明确的是,只有恪守普通一员的身份,自觉接受监督,主动自警反省,才能彻底消除特权思想的依附;只有坚持以上率下的风范,从职责查起,从自身严起,从小事做起,才能凝心聚气净化风气;只有怀有一视同仁的公正,做到法律规定和政策原则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抓建基层组织是防治贪腐的根本工程。在《大诰三编》里详述了一个捉拿不法胥吏的案例,其过程之艰难曲折,简直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也颇有令人思考之处。洪武十八年,山西人李皋到溧阳县做知县,一上任就和皂隶潘富一同害民,巧立名目,大肆科敛。当地百姓黄鲁到京城告御状,朱元璋下旨严查属实,派人去捉拿潘富。结果,潘富在皇帝签发了缉捕诏书之后,竟然上演了一场历经八县涉及三百多户人家的大逃亡。本来该死的只有潘富一人,却让近千人陪了葬。一个小小的胥吏,能够在八个不同的县里都有自己的死党和势力范围,豪户大家为了保护他甚至不惜与皇帝对立,让朱元璋感到非常震惊。从中也看出当时基层贪腐势力盘根错节,官商勾结包庇纵容,行政组织软弱涣散,需要大力纠治。这也警示我们,基层党政组织是廉政工作的中坚力量,必须对物腐虫生的苗头隐患露头就打,如果任由贪腐滋长蔓延,势必动摇甚至颠覆党的执政基础。反腐倡廉任何时候都要坚强基层组织这个堡垒,选准配强讲党性、讲原则、讲纪律的党委支部班子,发挥好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骨干作用;任何时候都要把权利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努力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感性,分清美丑、明辨是非,旗帜鲜明地与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划清界限、敢于斗争。
执法尺度关系反腐综合治理成败。“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几乎无日不杀人是朱元璋铁腕反腐的极端表现。在洪武时代做官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高危职业,官吏惶恐不安,士人不愿仕进。“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由于杀戮过甚,从洪武元年(1368年)到十九年(1386年)全国13个省从府到县的官员竟没有一个做到任期满的,往往未及终考便遭到贬黜或杀头。用朱元璋自己的话说:“自开国以来,两浙、江西、两广和福建设所有司官,未尝任满一人。”有学者估算,在朱元璋当政的31年中,大约有10万到15万贪官人头落地。朱元璋杀贪官甚至杀到有些衙门无人办公的地步,不得不制定了一个“戴罪”的办法。即被判有罪的贪官,关在监狱里一旦衙门要办公,戴罪官员戴着枷锁和镣铐,被拉出来到大堂上办公。
朱元璋反腐扩大化不可避免地带来负效应,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不仅导致错杀冤案频发,内部矛盾激化,积聚社会仇恨,也会挫伤官员履职积极性和降低行政效率,影响经济民生,社会法治的安定环境并未真正形成。如最著名的胡惟庸和蓝玉两案,前后历时14年,牵连至死的有45000多人,而洪武四年甄别天下官吏,空印案和郭桓贪污案连坐被冤杀的达七八万人,追赃还波及到了全国各地的诸多富户,导致大批富商破产。连受过朱元璋多次表彰的有名清官济宁知府方克勤,一件布袍穿了十年也没有换新的,因为受空印案牵连,被朱元璋毫不留情地杀死。这一系列的过激反腐之举,不仅导致人人自危的畸形社会生态,也未消除“朝治而暮犯”的贪腐局面。因为以民制吏的最终裁决人,是皇帝朱元璋,而朱“喜怒无常”、“任意不任法”,以喜怒加减刑赏,废除中书省与丞相,一人独大,随意订法、改法,脱口下诏,常常是法外有法,法外用刑,是典型的人治而非法治。“重典治吏”不仅使初犯与偶犯者没有回头之路,也让官吏对朝廷离心离德,正如《孟子》中被朱元璋删去的句子“君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就是最好的注脚。法贵公允,要有效区分道德约束和法律制裁的范畴,科学认定小错偶犯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充分考量惩治权重与群众公论的关系,既要民主执法严把尺度,也不能为所欲为滥用职权,切实杜绝言大于法、情重于法、人高于法的执法错乱、随意、失范问题。使法律惩处发挥规范社会秩序、促进安定和谐的作用,防止量刑过重过轻引发道德法制失范、公序良俗坍塌的蝴蝶效应。
分配制度对反腐倡廉的影响不容忽视。一定程度上朱元璋时代的低薪制加剧了腐败的蔓延。官员俸禄低得可怜,史称明代“官俸最薄”。比如朱元璋洪武年间,正七品七石五斗,合成银两,一个县令月收入不过五两,折换成现在币值约一千元左右。这五两银子不光要负担县令个人的生活,还要供养家庭,支付师爷们的工资。而且,官员为了保住乌纱帽甚至性命,不得不贿赂讨好欺上压下的宦官和锦衣卫,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笔较大开支,就连张居正,当年也是依靠大太监冯保的力量才当上首辅大学士。户部尚书滕德懋被人举报为贪污,朱元璋立即把他处死,之后剖开滕的肚子,想看看这个“贪官”肚子里都有些什么,孰料剖开之后,发现肚里全都是粗粮草菜,不由感叹:“原来是个大清官啊!”如果不贪污,大明王朝的官员们很难活得有质量。在官本位的封建社会,“千里当官只为财”,如果不仅不能享受荣华富贵,还要承受生活贫困,这种强烈的反差,自然会造成官员心理失衡,把贪污作为一种选择了。而朱元璋高度推崇儒家以天下为己任、重义轻利等理念,认为官员应该不计报酬,敬业奉献,给官员们定下的俸禄低到极限。虽然朱元璋教育部属“为官者的俸禄虽然不丰,但它犹如井底之泉,可以天天汲水,不会干涸。”但面对当时强大的传统腐败生态和不切实际的廉政高要求,官员们糊口的生存权利尚无保证,何来廉洁自律的约束力,腐败现象前赴后继就丝毫也不奇怪了。不少国家实行高薪养廉、绩效奖廉、福利促廉的政策,正是从分配制度的角度来防范贪腐问题的举措。应该说,保证公务人员的合理收入是廉洁自律的物质基础。公务员身份决定了不得从事经商谋利活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反差、城乡差别、职业差异、贫富差距明显,都可能成为诱发公务人员贪腐的动因。因此,构建一个公平合理适度倾斜的公务员分配制度和机制非常必要,有利于打消物质待遇和生活保障的后顾之忧,催生“不值得腐”的知足心理,防止“因小失大”的侥幸心理,实现安心尽职的价值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