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错不等于特权 ?
作者: 郭永涤
时间: 20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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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3月15日报道深圳出台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规定:改革失败者可免责;《现代快报》3月16日“快评天下”发表江苏检察官邹云翔的文章《允许官员试错并不是
摘要:通过“问责”,实行“法制”,规范行政立法,坚持廉洁、高效司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这是我们政治工作的一个原则。我们今天的社会文明远没有达到实行“豁免权”的程度,前“腐”后继的官场腐败案件也时时提醒我们对官本位及其派生出来的官僚主义、封建特权保持高度警惕。我们现在需要的是强有力的行政监督,而不是好风凭借力的“豁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已经经不起再折腾,科教兴国、科技兴国,通过官员“试错”、“豁免”改革创新兴不了国。深圳出台改革创新法,允许官员“试错”,予官员以“豁免权”,在某种意义某种程度上于官本位、于执政者的官僚主义作风、于今反腐败又将如何?而就此方面说,我们的立法执政水平是否更应该现实、沉稳和智慧一些?
《新京报》3月15日报道深圳出台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规定:改革失败者可免责;《现代快报》3月16日“快评天下”发表江苏检察官邹云翔的文章《允许官员试错并不是给特权》。对此,笔者未敢苟同。
该文称“改革失败者可免责”,意味着以法的形式赋予官员一定的豁免权。官员的豁免权并不等于特权,出于增进社会福祉的宗旨,一个法治的社会并不排斥给特定的官员以一定的豁免权。——诚哉斯言!
邹检察官的文章不啻为深圳法律的具体阐释。“出于增进社会福祉的宗旨”,在“一个法治的社会”背景下,此论此法大概谁都不会持什么异议。深圳立法宗旨勿容置疑,而“一个法治的社会”说就目前来看恐怕尚未免过于乐观。
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允许官员试错”、赋予“特定的官员以一定的豁免权”是否为时过早?
“改革失败者可免责”即“允许官员试错”,亦即以法的形式赋予官员以一定的豁免权。豁免权是否特权其区分难以界定。不言而喻,豁免权只对行政官员而言,亦即是说只有行政官员才拥有,这本身已经带有特权色彩。在当代,在官本位制度无处不在的中国,官员的社会行政权力已经是够大的了,官场腐败案件层出不穷。限制官员行政权力,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抵制官本位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政治体制改革刻不容缓的课题。行政官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贪大求洋、好大喜功、意气用事,工作低效率、低智力,决策失误、小吏大权等等,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案不胜枚举。正鉴于此,党中央在大抓党政廉政建设的同时特别提出并强调要提高我们的执政能力。关乎此,有的地方对行政官员实行“问责制”,对官员行政后果作责任上的追究,以抵制官本位、防止官僚主义,其意义无疑重大而深远的。问责制度是让行政失误者承担责任,以期慎重执政起见、对人民充分负责,而决非一种惩罚。古往今来对官员执政实施惩罚的似乎并不多见,商鞅之被车裂大抵出于政治派系之争;司马光极力反对王安石变法也仅仅是反对而已,今天社会时代文明更不肖说……即使没有出台改革创新法,也不见得有谁会主张对改革失败者实施责罚。
一方面“问责”,一方面“豁免”,这反映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态度。究竟如何看待官员行政其关键在于社会文明程度。邹文认为“一个法治的社会并不排斥给特定的官员以一定的豁免权”,斯言极是!通过赋予特定官员的一定的豁免权,从而有利于保证某些特定官员的创造精神,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当代政治文化文明。然而,我们今天的社会文明是否已经达到“法治”程度,是“法治”抑或“法制”?我想读者心中大抵明白。
通过“问责”,实行“法制”,规范行政立法,坚持廉洁、高效司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这是我们政治工作的一个原则。我们今天的社会文明远没有达到实行“豁免权”的程度,前“腐”后继的官场腐败案件也时时提醒我们对官本位及其派生出来的官僚主义、封建特权保持高度警惕。我们现在需要的是强有力的行政监督,而不是好风凭借力的“豁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已经经不起再折腾,科教兴国、科技兴国,通过官员“试错”、“豁免”改革创新兴不了国。
时下,公务员考试成为“中国第一热考”,此足见公众权力在中国的炙手可热;而如此炙手可热的中国公众权力意味着什么?
时下,深圳出台改革创新法,允许官员“试错”,予官员以“豁免权”,在某种意义某种程度上于官本位、于执政者的官僚主义作风、于今反腐败又将如何?而就此方面说,我们的立法执政水平是否更应该现实、沉稳和智慧一些?
也许,作为特区,笔者孤陋,深圳的文明程度或者早已远嚣尘上,特区政治的高水平、特区官员行政的高素质亦未可知。倘如是,则国人幸甚,五千年中华民族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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