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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此 法 学

作者: 郭永涤 时间: 2014-10-21 阅读: 566次 点赞: 40个 评分: 5.0分

中国青年报“冰点.观察”发表该报记者包丽敏先生文章《谁该为宪法学家“剽窃”负责?》,报道:学术界又一起“剽窃”事件风波乍起。  不过,此起“剽窃”风波与彼

摘要:作为国内著名宪法学家一方面对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夸夸侃侃,一方面对共和主义之宪政极尽亵渎;理论上一副忧国忧民的精英样,实践中十足明火执仗的剽窃者,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此地无银,监守自盗,呜呼! 也许,作者真的不知道;也许,作者真的另有隐情——“为国家分忧,立足国情”,是在为“有关部门的出版纪律”考虑。试问:莫非哪家“纪律”可以凌驾于国家法律、宪法之上?! 中国青年报“冰点.观察”发表该报记者包丽敏先生文章《谁该为宪法学家“剽窃”负责?》,报道:学术界又一起“剽窃”事件风波乍起。
   不过,此起“剽窃”风波与彼类名人学术腐败案件情节又大不相同——
   指控者王天成,1989年于北京大学法学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9年9月至1992年10月间曾在北大法律系任教。现为北京正本文化传播公司总经理。
   被指控“抄袭剽窃”的《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第一作者为曾于2002年在中南海作过辅导报告的宪法学家周叶中。周现任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校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武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04年度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周叶中《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责任编辑:人民出版社。
   个中蹊跷为:在指控者列出周叶中新著中至少36处有剽窃嫌疑的段落之后,周表示,造成此次事件原因在于,其著作原本标明引用出处的注释,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删除;而这些注释之所以被删,是因为指控者王天成的“身份”。
   并且,周一再表示:此事“如果有什么不好的话,跟我们作者一点关系没有”,“不仅跟第一作者,跟第二作者也没有关系”,“我们完全遵循的是学术规范,没有任何问题。”
   ——那么,问题究竟在哪?
   据包先生文称,在王天成指控周叶中剽窃的帖子11月23日被转贴到世纪学堂论坛之后,赓即一个注册于11月24日的ID“glory5678”在25日发帖子“披露”所谓“周叶中事件真相”,称“周的稿件中凡是有关引用王天成……的注释都被删掉”,“王天成似乎也是因为自由化原因而坐过牢的人,所以,根据有关部门的出版纪律,这些人的名字是不能见于公开出版物和媒体的”。“所以,人民出版社的编辑就提出要周把这些……注释全部删除,周事忙,就要合著者戴激涛处理。后来稿子返回人民出版社之后,编辑见没有删除干净,便自己动手删除”。
   这里言之凿凿!说明两点:其一,注释被删,出于“有关部门的出版纪律”;其二,注释被删,周知道,并作出过处理。
   只是,该帖内容未经核实,发帖人身份也未知,而网络信息又大抵厕所文化;这里请再看包文周叶中先生答记者问:
   “是因为王天成的身份,所以把该有的注释删去了吗?”
   周叶中答:“对。”
   “那么删除工作是你来做的还是出版社做的?”记者追问。
   “我为什么说跟我们没有关系呢?”周叶中这样回答。
   “是在得到你允许的情况下删除的吗?”记者再问。
   “我前面说我们没有责任,你想想还会是怎么样呢?肯定是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
   周教授说,“作者肯定没有责任。”
   这里亦言之凿凿!只是,如前说明其一即“注释被删,出于‘有关部门的出版纪律’”亦即“王天成的身份”无异议,而这里周称(删除工作)“是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作者肯定没有责任”,与如前说明其二“周知道,并作出过处理”大相径庭。即是说对于因注释删除涉嫌剽窃不知情,不应该承担责任。然而前后事实表明,周叶中对此事不仅知情,而且连个中情由都了如指掌!像周叶中这样的人物,出版社如此删除不可能不通知作者,作为一位编辑应该知道侵权问题的严重性。即便当时出于种种原因作者不知道,而当新书出版之际样书作者不会不见——此系常识。这也许涉及“知情”时间问题。作者“知情”是在事发前抑或事发后?若在此前,则涉嫌剽窃无疑;若在其后,则仅仅因为王天成的“身份”,其著作权遂遭此无理践踏,作为一位学者,一位中国当代顶尖级中青年法学家、宪法学研究专家又能摈其责、辞其咎么?
   ——当然,周教授的学术品格、思想追求乃至行为方式全不是这样的!
   据包先生文称,在《人民日报》03年11月13日的一篇报道中,周叶中表示,要“做一名宣传法制,普及宪法的播种机”。报道称,从1995年至2003年他已在各地作过1000多场法制宣传报告。“在周叶中看来,虽然有学者主张学术应该同政治保持距离,但刻意远离政治的学术,不愿意面对政治的所谓学术,很难说有多大生命力……他坦然地说:‘为国家分忧,立足国情,提出建设性意见是学者的责任’。”《湖北日报》今年2月的一篇报道如是说。
   在周叶中研究的多个课题中,共和主义同样对中国有现实意义。“我们一直想就一些基础问题做专题的研究。”周叶中电话中对记者表示,“我们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是什么?共和跟现代政治文明有什么关系?共和跟每个普通老百姓到底又是什么关系?结合中国的国情又会有什么影响?从来没有人想过。”
   对此,周叶中想了,并且研究出了成果。他把“自己”的思想、“自己”的研究成果以专著的形式出版出来,这就是《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
   在该书后记中,周叶中称:“深入研究宪政,建设宪政中国,理应关注共和主义。”本书最后一节“宪政中国的共和之道”,周指出:应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涵着‘天下为公’的共和理念,反映了我国的政权性质,最适合于人民当家作主”;并提到应当“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认为“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特点体现着共和精神”,“另一方面,团结和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两大主题,这是共和精神的集中体现。”
   就是这本“法学名家经典系列丛书”之一的《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王天成说:“一书共四章、268页……从前言到最后一章,每一章都抄袭、窃取了我的文字。被抄袭、窃取的文字,成为周先生等的立论基础、阐释对象和贯穿在全书的一根主线”。
   指控者称,在“不完全查验的基础上”摘出36处构成“抄袭剽窃”的段落,约四五千字,一一列出,并认为这“已经构成‘博盗’。”
   经记者核实,王天成列出的36处有抄袭嫌疑的句子和段落有些确实雷同,甚至只字不差。如王天成论文中以“1、2、3”来标示早期混合均衡政体思想家眼中民主的三大缺陷,而在周的著作中除将阿拉伯数字的标示改为“其一、其二、其三”之外,一切照旧。甚至,在其它的一些地方,连原作者的一处病句也跟着错了!
   王天成的指控文章同时在学术批评网刊出。该网创办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表示,就王天成列出的36处证据而言,可以认定抄袭事实成立。
   作为国内著名宪法学家一方面对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夸夸侃侃,一方面对共和主义之宪政极尽亵渎;理论上一副忧国忧民的精英样,实践中十足明火执仗的剽窃者,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此地无银,监守自盗,呜呼!
   也许,作者真的不知道;也许,作者真的另有隐情——“为国家分忧,立足国情”,是在为“有关部门的出版纪律”考虑。试问:莫非哪家“纪律”可以凌驾于国家法律、宪法之上!
   包文言此间有评论称,在这一事件中,用一句“中国国情”是否就可以息事宁人了呢?
   ——如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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