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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的解体

作者: 林琳 时间: 2014-06-16 阅读: 390次 点赞: 44个 评分: 3.0分

第一次听说“中华法系”,是在中国法制史课上,心稍微动了一下。  由于刚刚分专业,对所谓的“法律系法学专业”的了解并不是那么透彻,这段时间对专业知识的学习也

摘要: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时期,成熟时期是在隋唐。清朝末年,在著名法学家、修律大臣沈家本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 第一次听说“中华法系”,是在中国法制史课上,心稍微动了一下。
   由于刚刚分专业,对所谓的“法律系法学专业”的了解并不是那么透彻,这段时间对专业知识的学习也只能说是学了点皮毛。所以,当法制史老师讲到中华法系的解体时还是稍稍愣了一下,忍不住在心里问:这世界上还有个中华法系?还曾经存在过中华法系?中国的法律还曾在世界上留下过笔墨?不得不说,作为法科学生,在这个时候问出这样的问题,实在是让人笑话。但是,真的不能否认,存在这样疑惑的人大有人在,根本原因在于在所有曾经的任课老师中,没有一个老师提过中华法系,难道原因是它已经解体?
   可悲的是,第一次接触“中华法系”这个名词竟然是在它解体后,知道它的存在是在它已经不复存在的情况下,这让我感到难过。曾经辉煌一时的中华民族被侵略、欺凌,连法律都没有了自己曾经的影子。这不能不说,是中华民族的一种莫大的悲哀。
   什么是法系呢?世界上都有哪些法系?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疑惑。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世界上曾经有五大法系,世界五大法系分别是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而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现在比较多提到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国现在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具有大陆法系的普遍特点。
   大陆法系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支系。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大陆法系全面继承了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 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而对中华法系的介绍,老师也没有过多讲解,教科书上没有讲,我们也没有专门开这样的课程,我觉得这是一种缺失,中华文化的缺失,中华文明的遗忘,民族精神的懒惰。怀着一种敬畏和沉痛的心情,我对中华法系做了浅显的了解,最想研究的是它解体的原因。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时期,成熟时期是在隋唐。启建立的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国家,也是法最初产生的时间。法经过很长时间的发展和演变,到西周时期完备。中华法系在秦朝有了雏形,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到隋唐时,中国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渐趋成熟,自成体系。《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是宋元明清各朝创制法律制度的蓝本。《唐律疏议》是一部伟大的法律,是中国古代先民智慧的结晶,惠及许多国家,对中国法律的发展有不可磨灭的影响。清朝末年,在著名法学家、修律大臣沈家本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律进步、法制进步的体现,但是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曾经轰轰烈烈的中国,曾经辉煌一时的中华帝国,轰然倒塌,中国的法律被西化,世界上再也没有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的特点直接体现了中国社会的特点,直接反映着封建专制统治的特色。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是最鲜明的体现。事实上,在封建社会,一切都以君主意志为主,法律作为统治的有力工具,自然不能例外。受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国的法律也信奉礼教,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孔子强调为国以礼,为政以德,德主刑辅,作为以儒家思想为正统思想的民族,礼教是法律的原则并不奇怪。此外,中国法律还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并且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维护贵族特权,在法律面前并不是人人平等。在中国,刑法发达,民法薄弱,是中华法系一大特色,在历朝历代都是这样。行政司法合一也是一大特点,在当代中国,行政与司法有时也很难分开,司法独立落实上还有困难,这可能是历史的延续。
   中华法系这些特点的产生有历史的必然性。
   其一,皇帝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其颁布的法律多以诏、令、敕、谕的形式呈现,他可以立、改、废法,也能行使审判权,或者亲自审判,或者令大臣审判,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必须上报皇帝审核。而且,通过各种资料和剧目可以了解,皇帝还可以随意免除一个人的刑罚,比如缇萦上书请求代父受罚,皇帝被其感动,免除其刑罚,也可以给人加刑,随意处罚没有任何限制。
   其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中国古代法律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学说的正统地位,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中国商周的神权思想比较浓厚,但在奴隶制末期发生动摇。儒家思想取代神权统治着民众的思想,统治者便用它来作为法律的原则,维护封建统治。在中国,宗教一直没有取得统治地位,尽管很多宗教对社会、民众的影响非常大,但是一直没能成为统治思想,也不可能建立宗教国家。
   其三,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家族本位在中国体现得尤为明显,自启开始确立王位世袭制,到西周确立宗法制,这种“家天下”、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制度绵延整个中国古代。中国古代以法律和礼教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家族法规也相应产生。“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就是这个道理。在儒家传统思想的统治下,中国的法律必然要维护封建伦理,维护其统治思想基础。
   其四,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国封建法律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给贵族官僚各种特权。其中著名体现为“八议”制度。此外, “议”、“请”、“减”、“赎”、“官当”制度也是很好的体现。在封建社会,不可能有平等的法律,不可能有人人平等这一说。在那时,法律是公开的不平等。同样的罪名,同样的罪行,因为身份、地位的不同,处罚也不一样。以卑犯尊,处罚严于以尊犯卑,法律还规定不得告发长辈犯罪,否则就是犯罪。
   其五,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秦国以法著称,韩非子、商鞅是最有名的代表。到秦国灭掉六国,建立起秦朝,其残暴的统治令人发指,二世而亡是最有力的证据。严刑峻法是秦朝统治的重要手段,秦始皇焚书坑儒是其中的一个缩影。历朝历代都重视刑法的立法和实行,却在民法上不甚用心。古代有一种观念,即耻讼、厌讼,不支持打官司。民事纠纷不提倡通过官府解决,有的朝代规定小事不得惊扰官府,否则要接受处罚。
   其六,行政、司法合一。封建时代,中央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不能独立地行使职权。地方政府监理司法,当地的官员主要职能是审理案件。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至明清时期达到顶峰,使皇权高度集中,司法机关权限缩小,权力分散,沦为皇帝的附庸。行政干预司法是到现在还存在的一个弊病,这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缩影。
   中华法系的形成有独特的条件,在鸦片战争之前的康乾盛世,到以前的历史,是中华民族盛极一时的历史,是中华民族极尽辉煌的时期。在悠悠历史长河中,中国的发展经历动荡、分裂,总体上是不断进步的。我们有造纸术、印刷术、指南针、火药这四大领先于世界的发明,有庞大的军事力量,有伟大的思想家、发明家,有繁荣的经济,是中华法系形成的优良条件,具有肥沃的土壤。不可否认,当时的中国,是当之无愧的世界老大。当时中国的法律,也流传甚广,对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法律被借鉴最广的是唐代的法律,以《唐律疏议》为最。唐代是个开放的朝代,经济文化交流比较频繁,社会较开化。在与日本的交流中,中国的法律也流传到日本,成为日本立法的指导。此外,那时法律对东南亚、南亚一些国家也有很大的影响。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有资料说证明,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
   然而,就是这样辉煌的法律,影响深远的法律,倍受推崇的中华法系,最后还是走上了解体的道路,摆脱不了解体的命运。中华法系延续了4000多年,最后在沈家本主持的变法修律运动后完全解体了,中国开始了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修律的过程极尽曲折,在仁德和祖教纲常等中华文化传统的思想指导下,“折冲樽俎,模范列强”。特点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一点与洋务运动有相似之处。修律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新订法律中同时显现了保守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在这时的法律中,礼不再大于法。修律主要学习大陆法系,因为大陆法系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观念在强调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行使立法权方面与中华法系的“大一统”观念有着极大的相似之处,因此中国选择了大陆法系。日本对中华法系解体的影响尤为深远,在修律时,中国从日本大规模移植法律。
   修律过程中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从这些法律中可以看出统治者对民事立法已经重视起来,并且一改以往没有商事立法的传统。由这些法律还可以看到,中华法系的独特性已经被消灭,原有的很多特色消失殆尽,除了一些封建残留,几乎没有中国法律自己的特点。中华法系自修律正式解体。
   诚然,我们必须承认,清末修律是进步的,是发展的体现,表现了中国愿意进取,愿意学习,尽管这种学习和改变是为了维护岌岌可危的统治。修律促进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促进了中国近代化,对法治的建设有巨大影响。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在这种进步中,我们是以中华法系的解体为代价的。
   中华法系的解体也有它固有的必然性,即使没有清末修律,中华法系最后也会不可避免地走向解体。不可否认,原有的中华法系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地方,有一些弊病和诟病。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客观地看待这个问题。
   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列强入侵,经济凋敝,民不聊生,在搞过多次文字狱后,文化的发展面临着困境,在这样的环境下,中国的法律难以为继。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纲常名教束缚了人们的思想,以此为指导的法律在西方文明入侵,人民的思想开始活跃的现实下很难继续存在。西方法系的介入,干扰国家法律运作,有些列强在中国攫取了领事裁判权,严重侵犯中国的司法权。国内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有所增长,资产阶级兴起,要求分享政治权力,这也使得统治者要调整中国法律。被迫开放的中国迎接了许多外国商人,还有各色各样的洋人,洋华民间纠纷必然增多,现行的法律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因此法律需要作一些调整。
   那么,外国的法律就必然比中国法律先进吗?在清朝以前,西方已经出现了启蒙运动,在法律界涌现出许多大家。最有名的法律专著是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另外还有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卢梭《社会契约论》、 东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法典》、洛克的《政府契约论》等很多法学名著。这个层面上来说,中国的法律与西方相比,法律思想在民主、平等、自由、博爱等方面是欠缺的。在封建统治下,这些思想也不会产生,没有外来文化的冲击,中国很难产生这种思想。即使是修律之后的中国法律,也是先天畸形,后天不足。照搬照抄,怀有美好的愿望,却忽略了中国国情,不考虑实际运作的可能性,改的幅度太大,在当时的中国难以实行。实际上,修律后颁布的许多法律并未实行,很多法律限制了权力,不符合统治者的本意,也损害了旧贵族、大地主的利益,顽固派、礼教派不可能同意这样的法律付诸实践。
   换句话说,当时修律者都是对法律有着崇高的敬意的人,对本国法律和外国法律研究精熟,对许多先进的法律思想烂熟于心,希望能在中国建立民主、法制的社会,但是愿望过于美好,在那个年代无法实现。中国过于落后和顽固,先进的东西无法在本土生存。而与之相反的今天,我们大力学习西方,从衣着到餐桌,从法律到文化,西方思想、西方的各种东西充斥着中国各个角落,无孔不入,无处不在。我们也谈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指导,而事实上,在中国,践踏的最厉害的就是宪法。这是让人痛心的,经过战争、被侵略、斗争、解放,中国的许多优秀传统被抛弃,许多法律上精华的部分也被抛弃。崇洋媚外,或许说得太严重了,但是,纵观中国社会,这个词用来形容中国人一点也不过分。
   中华法系解体后,中国的法律也是有中国特色。很多时候,一提到“中国特色”很多人就会嘲讽一笑,的确,“中国特色”在某些时候是无能的表现,用“中国特色”来掩盖。权大于法,权钱交易,公权力侵入私权利,被代表的民主,这是中国特色。在外国,这些现象也有,但绝没有中国这样明目张胆、这样具有特色。有一个关于情与法的探讨:是要坚持中国古代一直作为法律原则的“亲亲相为隐”或者“亲亲得相守匿”还是坚持“大义灭亲”?很多正义的人会说当然是坚持大义灭亲,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就在这里。但是,“亲亲相为隐”若是真的不可取,为什么在中华民族悠久的古代历史中一直都没有被改变呢?难道是统治者的疏忽?坚持大义灭亲,抛弃亲情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若真的到了自己身上,怕是很少有人能做到。那些能做到的人,除非真的是道德高尚,信仰法律,一般人很难亲手把自己的亲人送上法庭,送进监狱。有一个案例值得思考:弟弟为了给哥哥筹集上学的钱而偷了别人很多钱,警察找到哥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服哥哥把弟弟骗出来,埋伏的警察将之抓获。这个哥哥可真是做到了大义灭亲,但这样真的合适吗?
   我认为,在这一点上,中华法系原有的精神就比现在坚持的原则好得多,考虑到人情,而不是让法律变成拆散家庭、寒人心、灭人情的冷冰冰的工具。
   历史是不能假设的,我们无法想象如果中华法系没有解体,中国社会会是什么样。我想,若没有解体,在原有的基础上修修补补,吸收先进思想,说不定也会是许多国家学习的对象。若固步自封,还是延续原来的原则,怕也是一场噩梦。每一种文化的存在必须有适合它生长的土壤,作为一种文化,中华法系生存的土壤被掀翻、抽脂,中国法律的根基被动摇——当一个国家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难以维护自己的统治的时候,它的法律还怎样生存?
   古老的中国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瑰宝,而中国现在有一个很奇怪又很普遍的现象——文化资源闲置,文化啃老。我们有悠悠五千多年的文明,五千多年的历史,我们却想抹杀过去,弃之不用。提笔忘字、满口英汉夹杂的语言、热衷美剧、喜爱KFC、哈日哈韩……单说中华诗词,没有多少人喜欢,连背诵也像要上断头台——多么痛心!中华民族是有创造力的民族,然而不知道为什么到了当代中国人都变懒了,喜欢抄袭,喜欢复制粘贴,再没有祖先发明指南针的创造力了。我们的智慧去哪里了?这是劣根,我们的文明被同化,这是一件可悲的事。再看我们的文化创新,我们现在引以为傲的,是历史,是孔子,是五千年——也只有这些。到现今,我们还有什么能拿得出来的?中华法系的解体,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我们完全否定了自己,全盘接受外国的东西,导致中国法律面目全非。我们在啃老,我们没有创新,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更大层面的文化上。
   中华法系已经解体,我们再也不可能看到这样的名词出现。不是要文化复古、法律复古,现在的法律正逐步完善,为我们的生活保驾护航,我们应当承认。我们应该从这里面吸取教训,为什么中华法系解体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没有解体呢?为什么我们的法律没有了自己的东西?作为公民,我们能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做些什么?
   法治的实现是中国梦实现的一大部分,期待着中国早日实现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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