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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服管理和整治应军地双管齐下

作者: 贾文 时间: 2014-01-29 阅读: 293次 点赞: 5个 评分: 1.0分

《军服管理条例》的落实和军服管理专项整治,是关系到我们国家军队的尊严。同时也是提高我军整体素质的光辉形象,所存在的一种必要形势。军服是代表着一个国家军队的威

《军服管理条例》的落实和军服管理专项整治,是关系到我们国家军队的尊严。同时也是提高我军整体素质的光辉形象,所存在的一种必要形势。军服是代表着一个国家军队的威武象征,同时也是在规范其军人的庄重、庄严的气魄和风采。因此,才能真正受到广大人民的钦羡和敬重。因此说我们的军服是神圣不可侵扰的。
   然而,据笔者了解发现,在改革开放多年以来,大小城市和县城的大街小巷中,到处都能目睹到个体开办的“军人服务社”的店铺和军用品代销点儿。笔者就曾在该店买过所谓的军用皮鞋和胶鞋(结果穿了不长时间就坏了。其实这鞋都是冒牌的)。这些“军人服务社”出售的有军服、军鞋、军帽、军被,还有帽徽、肩章、军衔标志等等,可谓琳琅满目,不一而足。可是这些军用品,基本都是伪劣假冒的仿制品。我想,就是那些地下黑加工点的不法者制作出的仿制品,为我们的“军服”所具有的含金量;大打了折扣,而且造成了很多方面的负面效应。故此社会上对我们的军人不像改革前那样对待了。
   由于这些所谓的“军人服务社”的出现,不但削弱了我们军服的军威和形象,而且也为我们军队造成了极不利的影响。同时也坑害了我们诸多的消费者。他们出售的假冒军用品,其质量上远远达不到军用品的要求。然而,在价格上要比真正的军用品的价格还高出很多。因此多年以来,有不少消费者吃亏上当受骗,使其叫苦不迭。甚至打官司,找到消费协会也无济于事,同时对那些执法管理人员也根本不屑一顾。因此多年来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了十分冤枉的,不可计算的经济损失。纵然“军服管理条例”的十二条,一至三款所规定的:如有买卖,转让、生产销售军服的,由工商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和十三条一至三款:一至五万元罚款都有诸多规定。然而关键是能把此处罚条例和“军管条例”落实到位。否则,只能形成了纸上谈兵,且尚不能制止或杜绝买卖销售军服的各种违法行为。因为“军管条例”得不到真正的落实,加之假军服的管理不严,故此在社会上还会经常地为一些不法者,提供了冒充假军人,假军人首长,等等等等行为的发生。此行他们一旦得逞,就会招摇过市,到处骗钱骗色。由于军服产生的种种负面的影响,对此,越发削弱了军人的职责;乃至在广大人民心目中的位置。同时,也给那些识别能力差的受害者,造成了终身不可挽回的损失。
   基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由于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不法之人,他们挖空心思、绞尽脑汁、不择手断、见利忘义地去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钻各项规章管理不严、不善、不到位的空子。而且视各项法律于不顾。利欲熏心地打着军队以及地方武装部的幌子,去大势买卖军人的服装用品,且大发不义之财。由于管理不严,更能为那些假冒、佯装军人的不法分子,提供了不可告人的可乘之机。之后他们就会堂而皇之地身着军服,任意花样翻新地去招摇撞骗。他们这一不自量力的丑恶行为,严重损害和玷污了我们的军队、军人、以及国家的尊严和威严。说实在的,我曾历任过武警警官。当我每每穿上那一身军服时,着实有一种神圣和光荣的自豪感。同时也有一种不可替代的责任感。所以说,管理好军服,是挽回我们“军威”的需要,是树立军队“威望”的需要,是提高军人“威风”的需要,是国家“安宁”的需要。
   由此说来,我们应怎样不断地去整治和管理军服的买卖行为呢?那么以笔者之见:在目前社会上所存在的,所谓的“军人服务社”、凡是以“军字”号出现的某某军用品商店,及以等等的不法行为,皆应按着“军管条例”和工商有关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经营。同时更要加大管理和查处力度,要不断地广泛宣传《军服管理条例》;营造更大的影响氛围。另外,地方现役武装部门,以及地方军队组织,要适时地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深入街巷等地依据各项有关规定,现场讲解宣传“军服管理”的重要性。我想,在今后的时期,地方军队组织,和人武部门,应该不定期地与工商等部门,经常对“军人服务社”军用品的店铺,开展跟踪取缔检查活动。一经发现那些置法律于不顾者,一律按着《军服管理条例》十二条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对那些置若罔闻,我行我素的不法者,情节严重的,坚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更不能手软。与此同时,我们的执法人员,还要深入细致地追根溯源、顺滕摸瓜,及时发现和打击那些制售和销售军服的不法分子和黑窝点,要出击于重拳,按着工商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收缴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对那些违法者,绝不能姑息迁就。不管他们有什么背景乃至什么后台,一定要下很荐子加大力度整治到底,绝不能让它再次死灰复然。
   在此基础上,要想从根本上杜绝军服行业的违法行为;笔者以为:今后要想开办军人服务社,必须由地方军队组织或人武部门“独家经营”。这样一来不但提高了军威,然而也杜绝了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同时也为保障或补充部队的经济来源;减少国防开支;方便群众生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但凡是对军队有损害的军服等等军用品,都要严控绝不能出售)。同时在社会上决不能为个体户,开军人服务社的这个口子。
   除此,为经常严控冒充军队干部的不法分子,我们地方军队和人武部门,还应成立一个现役军人的“纠察队”(好像多年见不到了),身佩袖标长年定期不定期地迂回在市县街道、港口、车站、马头、商场等地段,进行军容军纪着装等方面的跟踪检查。尤其对那些着装不整不正确的可疑军人,要进行认真地证件识别等盘查。进而,通过不断地循环检查和整治,上述存在的违法行为,定能得到有效地遏制。那么我想,此项工作只有长此以往地开展下去,方能不断地震慑或打击那些假军人不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达到了对各种不法行为堵源截流这一目的。可见,要想把《军服管理条例》得到有效地落实,我们“军地”双方必须紧密配合,我想这是至关重要的。在此同时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军服以及假军人等等违法行为,进行常抓不懈地整治和管理;因此,《军服管理条例》才能得到真正地落实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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