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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坚持还是放弃

作者: 肖意哲博客 时间: 2013-11-26 阅读: 24次 点赞: 2个 评分: 5.0分

在企业解雇员工,而员工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企业没有提前通知就强行解雇。按《劳动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

在企业解雇员工,而员工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企业没有提前通知就强行解雇。按《劳动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述未必有,企业应当依据《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综上所述,企事业解除合同期内职工必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超过6个月按一个月支付补偿金,支付金额前12个月平均工资。如果没有提前一个书面通知而解雇,另行补发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就是说要额外支付二个月工资。但有的企业好歹说的只肯付一个工资,其它的也适当少你一点钱,钱不多但让人心里不舒服。如果通过劳动仲裁又伤了和气,又要花时间,进退二难之中让你是坚持二个月赔付,还是放弃只拿补发一个工资,让众多劳动者选择后者。劳动者的善良不足以让企业清醒么!有的企业为逃避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雇怕又多补一个月工资,则在解雇协议安上甲方遵循了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的规定,为照顾乙方需要,甲方可同意乙方可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好笑在于乙方并未收到甲方书面解雇通知。掩耳盗铃的做法让人不及掩口而笑。务工者是善良的,望企业也要变得善良与公平。
   2013-11-25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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