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的“社会抚养费”
作者: 平凡文刀
时间: 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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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许多农村,这种多子多福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 虽然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但是经验教训告诉人们,如此单传延续香火的方式很
摘要:如果说因为“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这个“社会抚养费”应该向富人征收才对,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是向穷人征收的。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不知侵占了多少“社会公共资源”,但从来没听说过向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许多农村,这种多子多福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
虽然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但是经验教训告诉人们,如此单传延续香火的方式很危险,犹如温室里的小花,一阵风雨就有可能将其拦腰折断,成为独守空巢的失独者。再说如今人口日趋老龄化,如果一对夫妇依然只生一个孩子,照此下去,国家将无御敌之兵,无做工之人,无耕地之民。谁愿意把孩子送去当炮灰?谁又愿意把孩子送去做工?谁又愿意自己的孩子一辈子当农民?除非以后的龙的传人都是笨蛋白痴!
于是,农村人可不管你政策不政策,你有政策他有对策,陪你玩起躲猫猫的游戏,声东击西,你进他退,你退他扰,当起超生游击队。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政府对超生行为也失去了当初叫嚣的“谁违犯计划生育,就叫谁倾家荡产!诛连九族!”而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政府开始以计生罚款充当一项名正言顺的经济收入。多生一胎要缴纳三万二万不等的罚款。美其名曰:国家社会人口抚养费。实则是少许上缴大半由那些人模狗样的当地干部瓜分。不缴者,以不上户口为由或以不以入学为由,处处设卡,卡到你吐血。由此形成农村有诸多女孩没户口,是名符其实的黑户。
我真怀疑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真实性。如今在江西浙江一带三朵金花四朵金花的家庭是屡见不鲜。有的甚至还有七秀八秀的一直秀到底。所以我觉得所谓人口普查的负责人我觉得必须钻钻山沟,了解了解真正的国家人口。而不是光对着荧屏作虚假报表。
对于所谓的“社会抚养费”,我认为是极其荒唐的,事实上,它并不能有效控制人口的增长,倒是给那些为富不仁者提供粗制滥造的“生命工厂”。
你想啊,什么社会抚养费其实是政府对人民图财害命吧!它的出现是图小康之家的财,害贫困之家的命,对富人是蚂蚁撼大树,无济于事的。因为富人有钱,罚他一个十万八千的如九牛一毛;小康之家可就不一样了,仅有的钱被罚了如刀子割肉,元气大伤;至于贫农,你要他的钱等于要他的命,或当一辈子奴隶。
仅以上三种家庭而言,计生罚款是极度不公平。更为不公平的是这些巨额罚款都去了哪儿呢?为什么要罚这些款呢?按法律规定是超生子女是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违犯计划生育者对社会进行经济补偿。
法律上讲“因为出生的人占用了公共服务资源。给社会带来了多余的负担。”这真是天大的笑话。我从网上找到一些关于废除“社会抚养费”的理由:
第一,如果说“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首先就要对“多出生人口”下一个定义:什么叫“多出生人口”?从人口学上来说,下一代的人口数量要与上一代保持不变,平均每对夫妇要生2.1个孩子,也就是说: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从人口学上来说是不能算作“超生”的,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却是针对第二胎的。
第二,退一步来说,假定生第二胎确实属于“多出生人口”,那么,丁克家庭连一个孩子也没有,为国家节省下的那部分“社会抚养费”,国家是否应该返还给丁克家庭呢?
第三,按照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逻辑,如果一个中国人移居国外,等于是放弃了在中国的原本属于他的那份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国家是否应该对移居国外的中国人给予奖励?
第四,什么叫“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非超生婴儿也一样“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难道超生婴儿所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是社会免费提供的吗?他们吃的、穿的、用的东西不是父母花钱买的吗?如果硬要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外国旅游者及其他外国在华人员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要不要对外国在华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并不是平均分配给每个人的,一个富人占有的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比一个穷人多几倍甚至几十倍。如果说因为“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这个“社会抚养费”应该向富人征收才对,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是向穷人征收的。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不知侵占了多少“社会公共资源”,但从来没听说过向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人不仅仅是消费者,也是创造者,而且通常来说,人的一生中创造的价值大于他消费的价值,也就是说,人的价值是正数而不是负数。“超生婴儿”长大后,也一样为国家、为社会贡献税收。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出生婴儿都有补贴;而“社会抚养费”却把婴儿的奶粉钱也要抢走!对超生者进行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在世界各国中是绝无仅有的,可以说这是中国的一大发明!
第七,农村地区实行“一孩半”政策,如果一个家庭有一儿一女,并且是先生女儿后生儿子,就不算“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个家庭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另一个家庭也是一儿一女,只不过是先生儿子后生女儿,难道就是“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必须向这个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现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并不仅仅是针对“超生婴儿”,而且还包括没有“准生证”的第一胎婴儿。同样是第一胎,难道没有“准生证”的婴儿比有“准生证”的婴儿占用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吗?
第九,很多地方的计生条例都规定:超生的胎次越高,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基数越大。例如,如果超生第二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5万元,则超生第三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10万元。同样是这个家庭的孩子,难道第三胎占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比第二胎多一倍吗?
第十,社会抚养费究竟属于行政罚款还是行政收费?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罚款,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超生两年后未被发现,就不能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了。
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收费,那么超生就不是一种违法行为,计生委官员所说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如果超生,不可以做人大代表”这种说法就站不住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