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法立到法艺
作者: 克思一郎
时间: 2013-09-07
阅读: 59次
点赞: 5个
评分: 5.0分
说到法律、法制、法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不论是个人,还是团体,处理法律事务,还包括我们的司法实践,都有一个从法条到法立,再到法艺的过程。十年前,我与
摘要:法律条文,法制制度,法治社会,向先进发达的国家学习,一要真心实意学习,二要走自己的路,不能亦步亦趋,依样画葫芦。法律能够“立”得比较稳的时候,法律就应当上升为艺术。法律艺术,是门综合的艺术,是领导的艺术,稳定的艺术,政治的艺术,社会艺术,也是人文的艺术。在法律艺术运用中,促进政治开明,规范社会秩序,保证民情稳定,调节人际关系,正本清源,惩恶扬善。
说到法律、法制、法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不论是个人,还是团体,处理法律事务,还包括我们的司法实践,都有一个从法条到法立,再到法艺的过程。十年前,我与法官讨论,说法官这张脸面,与教师一样,需要有职业选择,应该挑选个头和长相。法官认同。
又说法律应是门艺术。法官不认同,说依法办事,必须是丁是丁,卯是卯,来不得半点艺术。
当时,我只是对法律感点兴趣,作壁上观,没有能力说服法官。
如今直接的间接的与各种官司打交道多了,一个官司打三四年,来来回回,还不知什么时候是个头。最该胜诉的官司,结果输了。反而,一些没把握的纠纷,官司反而赢了。打官司,打着打着,说严肃吧,没一件不是严肃办下来的,程序与取证,一审再审,终审……经事多了,越发深深体会法律的学问大,就是门艺术。
当然,此艺非同彼艺。法律艺术,与文学艺术和表演艺术及一些专门艺术不一样,是门直接与社会制度,政治体制、社会基础、文化教育水平、大众普法程度,以及其他各个方面相关的综合艺术。
不公正的处理个案,不能用艺术作法律的挡箭牌。在个案中,审出法律条文边界的最佳效果,在争议中把握法律条款间不失原则的灵活运用,达到法律效益最大化公众认同最大化的艺术效果。
我以为,我们的法律、法制、法治的水平,理当在这样的法律艺术中展现。
法律艺术,得一步步来。先要从条文入手,懂得条文,运用好条文。然后,在中国特有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使条文“立”起来。最后,才能说到法律的艺术。
中国的社会从长期的封建社会走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再到社会主义社会。历史的过程,决定我们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百年不变。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壤下,特别是在中国的以自律为主的文化长期影响下,最缺少的是西方他律文化打拼与搏杀的尔虞我诈和社会乱序体验。中国文化是律心而律人,善心而善人,圣心而圣人式的。西方文化,是的血腥的原始积累中,个个充大,私欲和个性无限膨胀后,通过野蛮的搏杀,又在长期的历史中形成约定俗成的他律文化。是由外境的强大规矩而改变人的内心,形象的说是活在法律的模子中生长,给个白菜的模子,长不出萝卜来的守法环境。西方的聪明,在交手和打斗中,打出了规矩与规则,打出了法典法律,最终打出了法制与法治。
扯远了点。不管怎么说,如今西方,比我们东方强大发达。我们应该秉执谦虚的态度,认真的学习西方法制社会。
怎么学呢?高鼻子,蓝眼睛,我们是肯定学不来的。法律法制,到了中国,要真正的法治,还得要讲水土相符,必须防止淮桔成枳。中国在清朝前期,还没有警察。靠什么执法?七品县官判案。其实,许多的纠纷与矛盾成不了案子,在到衙门前,许多已经在相互协调,或是乡规民约中解决了。
在封建社会中,我们的社会治理,不需要长篇累牍的法律条文规范民风民俗民情,整肃秩序。就拿过去的镖局说事,说是说要理赔。真是押镖遇上“大头鱼”,根本就无法赔。靠什么行走江湖?就是诚信。真正走镖的,不像电影电视里,见财忘义,经常失镖。就说过去的山西在北京开的钱庄,开不下去了,总还有个留个地方和门面,撑几年,广而告之,兑现钱庄银票。就说计划经济,没有市场经济法规,起码在经济往来中,良心办事还靠得住。如今法律条文日异健全,经济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棘手。
法律条文,法制制度,法治社会,向先进发达的国家学习,一要真心实意学习,二要走自己的路,不能亦步亦趋,依样画葫芦。
严刑峻法,是让人不近火,不玩火,而不是非要在火中烧死多少人。能让罪犯烤着流汗,不好受,知改悔,不再玩火,是上策。划条警界线,格杀勿论是下策。攻心为上,灭体灭魂为下。
老百姓,不到万不得已,是不愿意打官司的。在中国的文化环境中,诉讼是件不太光彩的事。什么事,非得要闹到官司的地步呢?各自退一步,让人一步,各退一步,天地宽。真闹到了法庭,等于撕破了脸皮。甚至许多的强奸案受害者,为了保全声誉,不惜忍气吞声,纵容罪犯。还有贩卖妇女个案中的各式各样的复杂情况。为什么全村老百姓围攻解救受害者的警车警察?为什么这样的案子,屡打屡不止,非洲蚂蚁一样?另外,就是办案的取证难。就连公共汽车上被偷了钱的受害人,也不敢当着小偷的面,承认钱包是自己的。这就是我们司法的现实得不能再现实的环境。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老百姓对法律的了解与信任,也是与法律教育成正比的。《李米的猜想》影片中的贩毒小青年,被抓了起来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却还以为只是犯了个小错,只想赚点钱,让女朋友过得好一些。在打击贩毒的案例中,这样的案子与这样的人,为数不少。
中国的文化,就是人情的文化。在人情的文化中,法律与司法实践,能逃脱千古遗传下来,进入到中国人骨髓中的人情文化吗?这又是我们法律与司法,必须面对的课题。
中国的法官,担当了两难的角色。你要是全部铁面无私的依照法律条文办事,肯定办不好事,不是个好法官。弄个机器人,设计个程序和数学模型,那定然比法官更铁面无私。葫芦官乱判葫芦案。为什么乱判?国情呀!你要是全部判打招呼的人情案,久而久之就把自己判进去了。
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先还是要讲法条,合理不合理,科学不科学,也建起来再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必须迈出去的第一步。学西方先进的法治社会,依样,才能画葫芦。我们的法律工作者,与法律紧密相关的工作人员,从严格懂条文,讲条文,守条文,按法律的条条框框办事,是事情起步的开端。打个比方,读书要从小学读起,字都认识不了几个,条文都掌握不好,法律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基础。
有了法律的条文,按法律的条文办事,就能够规范好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是天真的愿望。法律,不是万能的。拿经济合同说事。我们在经济活动中,要用经济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签好一份合同,是双方良好合作的开端。经济活动实践中,没有经济合同的,只靠双方一句话,坚守承诺的比比皆是。签得比较完善合同,尔后打官司的为数不少。靠经济合同,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弥补不了损失的,数不胜数。说到底经济合同不过是种形式,根本的是起始的胜算概率,双方合作的诚意与共同向着良性方向努力的程度。事情向着好的方向发展,合同是一纸轻文。事情朝着不好的方向发展,合同虽然管点用,时常结果多数是两败俱伤,得不偿失。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基本能够掌握和运用法律条文之后,必须使法律“立”起来。法律活动,是法理指导下,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法理,在具体的实践面前,需要验证和检查,需要推进和完善。机械的,一成不变的依照法律条文办案,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司法实践很容易走进死胡同,司法环境很难与时俱进。可以这样的说,所有的法律是具有弹性原则的,定性与定量,存在着非常大的分歧,特别是在新情况新问题上,法律的薄弱环节与苍白点随处可见。要使我们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立”起来,就要学会两人条腿走路。一条腿是法律条文的腿,一腿是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的法制基础不好,两条腿好比走在稀泥巴中,要走出法律的威严,走出法律的国风,走出司法中的民心,是个两人条腿都要硬的活。
正因为我国的司法环境不如西方发达国家,基础犹如两人条腿走在的稀泥巴上。在稀泥巴上走路,防止摔大的跤,防止跌大的跟斗,法律条款的严格把握这条腿要硬,紧跟实际运用好法律武器的这条腿同样要硬。任何的法律都是具有摇摆性和弹性的,这就使法律“立”起来,有了艺术创造性的空间。在行走在稀泥巴基础的环境下运用法律时,甚至有时“和稀泥”,就是艺术,就是水平。这点,与政治特别的相像。
不和稀泥,不从本质上把握法律的要义,可能我们会因为死条文,而扼杀不应该扼杀的活生生的生命。十多年前,一个真实的案例:列车上一个从来没做过案的农民,见财生了贪念。偷了列车上一人密码箱。报案后,不到一小时,破案。密码箱里有三十多万现金。以三十多万定罪,这个农民被枪毙了。执法,看起来没错。到底侵害的客体,并没有什么损失。离开法律,讲人的生命,与三十万元的金钱比较,与一时的贪念代价比较,这样的法律是立不长久的。好在,如今法理进步了。其实,当时的法官天平只要稍微的听听不同意见,也不至于因此而杀掉一人。不能说是错杀,但可以说存在司法实践上的严重偏差。
法律,整个的司法实践,无不是老百姓心是的一杆秤,是非自有公论。
法律的“立”,是需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不仅是普法教育,让人知法懂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要广大的人民群众相信法律,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是能够保护他们的。他们在学法知法守法的过程中,能够自觉的运用法律武器来处理工作和生活中的纠纷和问题。而不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羞答答的运用法律。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法律能够“立”得比较稳的时候,法律就应当上升为艺术。
我们的司法工作者,我们经常与法律打交道的人。需要共同确立一种推动法理进步的观念,确立一种进入法律条文,又能够不墨守成规,超出死板条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司法实践新观念;确立一种大视野大局观大前瞻的观念,放眼长远的社会稳定和长远的人民利益;确立一种以法律促进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实事求是办一切事,死条文为千变万化的新鲜案例服务的法理精髓的理念。
法律艺术,是门综合的艺术,是领导的艺术,稳定的艺术,政治的艺术,社会艺术,也是人文的艺术。在法律艺术运用中,促进政治开明,规范社会秩序,保证民情稳定,调节人际关系,正本清源,惩恶扬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