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领取养老金年龄≠延迟退休
作者: 立仁
时间: 201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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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退”问题的正式提出,最少可追溯到五年前。2008年11月,人保部社会保障研究所负责人称,相关部门正在酝酿等待条件成熟时延长退休年龄,有可能女职工从201
“延退”问题的正式提出,最少可追溯到五年前。2008年11月,人保部社会保障研究所负责人称,相关部门正在酝酿等待条件成熟时延长退休年龄,有可能女职工从2010年开始,男职工从2015年开始,采取“小步渐进”方式,每3年延迟1岁,逐步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在2030年前,职工退休年龄将延迟到65岁。不管后来的延退主张者如何朝三暮四,基本上没脱离这个基调。
先前的说法,一般都是讲“延长退休年龄”。笔者以为这个提法在语义上有“使退休年龄变得更长”的歧义,不是主张者的本意,便表述为“延迟退休”。2010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发布了《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0/2011》,“是否延长退休年龄”的问题被再次提了出来。笔者就此连续发表了《延迟退休,竭泽而渔》、《养老基金缺口不能靠延迟退休解决》、《从法国“延迟退休”说“民意”》等多篇文章,大多得到人民网、新华网等网站的支持推荐,也被网友和其它媒体广为转载传播,“延迟退休”这个表述,在坊间和专家间逐渐趋同。
但是,随着“延退攻防战”的深入发展,有关方面的“延迟退休”概念在内涵上出现了微妙变化,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更加明显,有必要“认真学习,深入理解”一番。
“延迟退休”,本来是相对于1978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法定退休年龄而言的,是指退休制度在年龄上的调整。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营企业、集体企业,都一律遵守制度安排。假如是在这种体制谈“延迟退休”,只不过是人们退休时间晚一些,对于所有就职人员来说,是相对公平的。并且,随着工龄的积累,“退休工资”会相应提高百分比。
改革开放完全打破了这种整齐划一的步调,特别是“退休双轨制”的出现,原有的退休制度中,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政府机构,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已经是合同制的,职工能够工作到什么年龄,由雇佣双方自行商定,因而,法定退休年龄对企业没有法律约束力(部分国企除外)。反过来说,是否改变法定退休年龄,对一般企业与职工意义不大。
在西方国家,“退休”一般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劳动者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回家休息,与中国人的理解差不多;二是指合法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这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以美国为例。在“离开工作岗位”方面,除了职业外交官、警察等少数职业外,没有“到了规定年龄必须退休”的强制性规定,只有“到了规定年龄可以退休”的制度。“可以退休”表示供职人员到了规定的年龄或工作到一定期限,可以领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后的福利待遇。这个基本门槛是62岁,如果晚退,还有更优厚的待遇。其它西方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但“精神实质”差不多。根据这样的制度安排,所谓规定年龄,仅仅单指可以领养老金的年龄,与“离开工作岗位”没关系,即便无工作能力的公民,到了规定年龄也可以领取养老金。年龄只是一种获得社会养老福利的“资格证”。
在中国的用人制度处在“双轨制”、“半市场化”的特殊条件下,将“提高领取养老金年龄”这种西方的“轨”接入中国,显然不符合社会客观条件,更不符合养老制度碎片化的国情。有关方面和专家心里明明白白,所以才要遮遮掩掩,用模棱两可的“延迟退休”以混淆“离开岗位”与“领取养老金”的区别。
清华近期出台的“方案”,第一次直截了当提出“提高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概念,认为提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势在必行,要“由此引领国民推迟退休”,不再纠缠于“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有退休年龄的法定,又何来的引领国民推迟退休?
提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并不是网友认为的让人“干到死”。干与不干,是劳动者个人或劳动者与雇用单位的事,熟练工种的体力劳动者45岁可能找不到工作,那么也可以先“离开岗位”,但必须到65岁才可以领取退休金。其间的20来年,只要保持所缴纳的养老基金不中断,当然还包括法定的由用人单位统筹的20%也一并由个人承担,到时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至于用什么经济来源缴纳则无关紧要,子女贡献,太爷爷倒贴,买房凑数,只要缴齐就行。用一个可能不恰当的形容词:提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在退休双轨制下的中国,于企业职工,是一种“敲骨吸髓”式的养老措施,即便在西方也同样会遭到抵制。前两年法国大规模的反延退浪潮,只不过是因为法国政府在领取退休金的年龄上延迟了那么一点点而已,中国竟然搞起了大步跨过一二十年的大跃进,国人哪能不抵制?
西方国家提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大多是因政府在养老税收支上的不平衡,以及大资本家不愿意承担税负而引发的。他们的国民基础养老金是由政府负担,而政府依靠养老税收维持。这与中国职工养老金收支体制是完全不同的。西方国家提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对于国民来说,只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老年人的实际收入,因为他们在这个年龄段很多人还在“岗位”上领工资。他们的佣工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准有年龄歧视,如果愿意,真的可以“干到死”。当今的中国人,哪个企业会让工人干到死?暂且不说当年那些无依靠的“下岗职工”,除非持有与房地产有关的高工证,或是退休的国家干部。
本文旨在讨论提高领取养老金年龄与延迟退休在概念上的区别。至于主张者为什么要打着“延迟退休”的旗号,甚至扯上“老龄化”幌子,大肆行销与老龄化社会道德相背离的“提高领取养老金年龄”货色,则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总之,一个理想的社会养老制度,应该体现的原则是,一个社会人在能干的时候多干多贡献,所谓“我为人人”;不能干时由社会养老,所谓“人人为我”。假如在50至65岁这个年龄段,留下一个不让干、不能养、还得缴的真空带,让这个年龄段的人作何之消?恐怕孔老二会有新的感叹:“唯老人难养也!”